背景介绍
平行进口车辆的车窗纸价格就是车辆的厂家建议零售价,因该价格贴在车窗上,故行业内称之为“车窗纸价格”。从国外购买平行进口车辆的过程中,除了车辆的车窗纸价格以外还会产生其他的一些费用,比如车辆购置税费、外商倒车的劳务费、保险费、海运费等。这部分就是国外加价,行业内俗称“帽款”。
一、罪名及分析
因进口大排量汽车需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较高。为了“省下”税款“降低”成本,行为人采取按照“车窗纸”价格或仅加少量“冒款”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向海关申报的款项以正常贸易的方式支付给外商,差额部分再以个人银行账户汇出。上述行为系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 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大连陆某公司、吕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间,大连陆某公司在从加拿大进口汽车过程中,吕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进口车辆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车窗纸”价格和“冒款”之和,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润,仍按照“车窗纸”价格不加或仅加少量“冒款”方式,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期间,吕某负责向外商订购车辆,联系并委托开证代理公司开具信用证,确定虚假报关价格并委托报关行制作报关合同、发票等单据等向天津、大连、青岛等地海关申报进口汽车7辆。2019年3月6日,吕某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抓获。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大连陆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43404.9元。
侦查期间,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大连陆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内违法所得人民币643404.9元。
一审期间,大连陆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45万元。
大连陆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汽车,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43404.9元,数额较大,吕某系大连陆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大连陆某公司、吕某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大连陆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吕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大连陆某公司、吕某自愿认罪认罚,足额退缴违法所得,预交大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大连陆某公司、吕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大连陆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