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干完了,甲方不组织验收,尾款就能一直拖着——这套做法今年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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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指导规范》(沪财采〔2026〕22号)11 月 1 日起施行,验收被写进采购人的硬动作清单。

更硬的一条在国务院令里: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从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那天起算。

30 天、3 个人、5 个工作日

贵州省财政厅 10 月 8 日挂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截止 10 月 19 日。里面的数字都很具体。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或者达到验收条件之后,采购人 30 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意见,大型复杂项目可以适当延长。

验收小组 至少 3 人以上单数,至少包含 1 名具体使用人员。前期参与过这个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跟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一律回避。

验收方式分一次性、分期、分段三种,涉及隐蔽环节或者多重检验环节的应当分段验收。验收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公开验收结果,资料至少保存 15 年。

还有一句最关键:验收合格是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终止支付;不得把采购文件和合同里没写的义务当成付款条件。

上海那份规范补了付款端的口子:原则上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款,鼓励 1 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为由延迟付款;对中小企业自交付之日起付款最长不超过 60 日,鼓励预付款提到 30% 以上。

拖着不验收,法律怎么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第十条: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逾期利息按第十七条,没约定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

法院判过。杭州萧山区法院(2025)浙 0109 民初 15775 号:发包人说不清验收和使用情况,也拿不出组织过验收的证据,法院认定拖延验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判付全部工程款 21.4 万余元。

国办发〔2026〕24号文把"拖延检验验收"直接定性为故意拉长账期,查实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

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合同里把验收期限写死,只写"验收合格后付款"等于留了个口子给对方拖。

交付当天就留痕,送货单、调试记录、书面验收申请,能签字签字,不能签字的用可追溯方式送达。

催验收走书面,函里写明"请于 X 日前组织验收,逾期将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主张付款期限起算"。这封函本身就是证据。

你怎么看

有人说验收立规矩是好事,标准清楚了,老实干活的企业少被卡。也有人说中小企业不敢真去函催,怕影响下一单。

你站哪边?支持硬气催验收的扣 1,觉得现实里不敢催的扣 2。 评论区说说你手上压着几个没验收的单子,各省情况不一样,报个省份一起看看。

各省验收规则的落地时间不一样,文件也散在各个部门。剑鱼标讯持续归集这类规则更新,让接单之后才用得上的条款,提前到投标企业眼前。

【注】本文依托剑鱼标讯公开招投标数据整理,仅供行业参考,不构成投标决策依据。如有疏漏欢迎评论区指正,我们将及时核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