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搭伙9年,分手后她被法院判还10.6万;邵阿姨照顾老伴20多年,人走了,只分到30%。 一纸协议挡得住人情,挡不住法律。
搭伙过日子,钱是怎么算的
张大爷72岁,老伴走了五年。 一个人守着九十多平的房子,做一顿饭吃两天。 经人介绍认识了李阿姨,68岁,同样丧偶,两人处得挺投缘。 可一提到领证,两边儿女全反对。
房子是谁的? 将来留给谁? 一方病了另一方儿女出不出钱? 老人走了后老伴有没有资格分房产? 问题不摊开,儿女不放心,老人也睡不踏实。
于是"同居协议"火了。 不办证,各管各的存款,各算各的账。 水电燃气怎么摊、家务谁多做点、重病由谁子女照料、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继承权——白纸黑字写明白,有的连"分手别找对方要补偿"都写上了。
这协议有用吗? 有用。 同居不等于结婚,法律本来就不产生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和扶养义务。 协议提前说清楚,能省掉不少日后扯皮。 尤其是把子女叫到一起签字知情,堪称"家庭灭火器"。
但协议没那么万能。 辽宁有对老人签了《结合协议》,约定"张某负责王某的吃穿住看病,各人工资归各人"。 张某还按约定转了40万和20万给王某,后来分手,法院判王某返还57.5万元。 同居关系是协议的基础,基础一解除,协议跟着失效。 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走人,不违法。
人走了,照顾你的人能分到多少
这是最扎心的一环。 非婚同居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但《民法典》第1131条留了条口子: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广州天河法院判过一例。 邵阿姨与被继承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超过20年,生活上照顾他,事业上一起经营私人诊所,女儿常年定居外地。 老人病重时也是邵阿姨在床前端水送药、料理后事。 法院最终认定,邵阿姨对不动产部分分得30%,现金部分25%。
北京昌平也有个案子。 李大爷和张大妈同居十年,李大爷去世后,他的子女起诉要求返还张大妈手里的钱。 法院查明张大妈在李大爷住院期间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最后判决子女给付张大妈8万元。
注意,"适当"两个字,弹性极大。 嘉兴南湖法院调解过一起案子,曾师傅无儿无女,费阿姨和他生活十几年,照顾了他三四年,最终分得33万余元。 同样是"扶养较多",判决和调解的结果差别不小。 而且主张"适当"有三年诉讼时效,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算起。 证据不够,一件衣服都分不到。
手术签字,协议真的救不了
这一条最现实。 真到了手术室门口,医院认的是法定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排在这个序列里。 同居十几年的老伴,不在其中。
65岁的张先生独居近二十年,离异无子女,名下两套房产、60万存款。 一次突发急症送医,没人签字。 《民法典》第33条给了个解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提前书面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清醒的时候把话说在前头,失能失智之后,这个人就能替你签手术同意书、管财产、安排养老院。北京东城区有老人选定外甥和外甥女担任监护人,协议一式四份,社区还存档一份。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办了公证,权力始终握在本人手里。 不信任了,还能解除。
房子留给子女,老伴住哪儿
《民法典》里的居住权,是解决这事儿最合适的工具。 房子归子女,老伴可以一直住到去世,房子卖了也不影响居住。 北京一中院判过一个案子,刘大爷遗嘱写明房子归女儿,但现任妻子王大妈可以永久居住。 女儿起诉要房,法院确认王大妈享有居住权,女儿须在30日内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要注意,居住权必须书面约定并办理登记,没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原则上也不能出租。
丑话要说在前,证据要留到后
想走这条路,三件事得做扎实。
第一,先确认对方是单身。 有配偶者同居涉嫌重婚,协议自始无效。
第二,钱别混着花。转账备注清楚用途,共同出资买房按份共有登记。克拉玛依有个案子,男方给女方转了21.2万,分手后打官司,二审调解女方返还10.6万。
第三,留好扶养证据。病历、缴费单、护理记录、微信聊天、邻里证言,这是将来主张"适当遗产"唯一的筹码。
辽宁法院调解一起纠纷时,法官说得实在:老年人晚年结伴生活,是应对老龄化的积极方式。 但大额财产往来,一定要书面说清。
有人说这种协议把老年爱情变成了生意。 换个角度看,不图对方的钱,不占对方的房,把丑话说在前面,恰恰是对这段感情最大的尊重。 年轻时结婚靠冲动,老了搭伙靠清醒。
不过话又说回来——
如果你是子女,父母年近七十找了个伴,不领证只搭伙,你会放心吗? 还是说,领了证、签了协议、办了居住权,一套组合拳打完,你反而更不踏实?
答案可能不一样。 这才是家家都要面对的那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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