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的王大姐几年前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才发现丈夫在老家其实还和另一个人保持着婚姻关系。她心里一直不踏实:这样的婚姻还算数吗?怎么才能摆脱?另一边,濮阳的小赵结婚后发现配偶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婚后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她也想知道:能不能撤销这段婚姻?婚姻登记出了"问题",涉及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不同情形,很多人分不清,本文就把这些规则讲清楚。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濮阳的朋友:婚姻效力问题关系到能不能顺利结束一段婚姻,更要看清楚再行动。
(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婚姻的效力问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存在这些情形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另一种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了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持生效裁判文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更新婚姻状况信息,相关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实务要点
1.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是一回事。无效婚姻是婚姻本身违法,比如重婚、近亲结婚,自始无效,可以依法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本身有瑕疵,需要受害方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且受一年期限限制,超过期限就不能再主张。
2. 重婚属于典型的无效情形。一方在已婚状态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属于重婚,后一段婚姻无效。重婚还可能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构成重婚罪。发现配偶重婚的,可以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3. 被胁迫结婚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因为胁迫而结婚,比如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登记,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
4. 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一年内可撤销。民法典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如果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民法典施行后确立的重要规则,保护的是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
5. 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不等于婚姻无效。实践中,有人因为冒名登记、登记信息笔误、工作人员程序不当等,质疑婚姻的效力。这类情况一般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婚姻效力不因此受影响;涉及登记信息错误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而不是直接主张婚姻无效。
6.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和子女怎么处理。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抚养、探望、抚养费等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作废,但孩子的权益不受影响。
7.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期间所生子女,权利不受影响。婚姻自始无效,但双方所生的孩子仍然是法律上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同样要负担抚养费,享有探望权。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不应以牺牲孩子权益为代价,孩子的抚养安排要在整个纠纷中一并妥善处理。
这些情形怎么区分、期限怎么算,是离婚律师孙常佳在咨询中被反复问到的问题。
三、在濮阳的实操提示
濮阳的朋友如果认为自己的婚姻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要注意两点。一是走对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涉及登记信息错误、姓名笔误等程序瑕疵的,可以先去濮阳当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咨询更正事宜。二是守好期限:可撤销婚姻的一年期限是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一旦超过,撤销权消灭,再想主张就难了。所以发现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要及时行动,不要拖延。对情形拿不准的,离婚律师孙常佳建议先对照法定情形逐项判断,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从实操看,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法院会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主张重婚的,要能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形成婚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主张胁迫的,要有被胁迫的事实和当时的反应;主张隐瞒重大疾病的,要有疾病诊断材料和对方隐瞒的证据。证据准备越扎实,程序推进越顺畅。还需要说明的是,这类诉讼涉及身份关系的认定,比普通离婚案件更讲究证据的完整性,建议在起诉前请专业律师把关。
需要补充的是,主张婚姻无效与普通离婚诉讼的程序略有不同。婚姻无效案件依法不适用调解,法院经审查确认无效情形的,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可撤销婚姻案件则在法定期间内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无论哪种情形,当事人都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关键是把事实和法律依据准备清楚。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面对婚姻效力问题,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先分清是无效还是可撤销,二者情形不同、期限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处理路径也不同。其二,一年期限要记牢,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事由都有时间窗口,错过就丧失权利。其三,在濮阳遇到婚姻登记、婚姻效力方面的困惑,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把情形判断清楚、证据准备到位,再决定是申请宣告无效、撤销婚姻,还是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路径选对了,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婚姻效力问题牵动着很多人的切身权益。濮阳的朋友们,遇到这类困扰不必独自扛着,把法律规定弄清楚,把证据留好,依法处理,才能让自己从一段不健康的婚姻中体面地走出来。无论是申请宣告无效、撤销婚姻,还是依法离婚,都请记住:法律始终站在依法维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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