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
赵老栓这辈子没跟法院打过交道,连镇政府的大门都很少进。可那天,他站在被告席上,手里攥着一顶脱了线的草帽,后背的汗把粗布褂子洇透了一大片,嘴里翻来覆去就一句话:“猪是我自己养的,哪里犯法了?”
法官是个四十来岁的女人,戴着眼镜,说话不急不慢。她让赵老栓坐下,又让书记员把原告席上的材料递过来一份。赵老栓不识字,那些纸上的字密密麻麻的,他只认得自己的名字,歪歪扭扭地签在最后一页。
事情要从两个月前说起。
赵老栓住在青山村,六十二岁,老伴走得早,儿子在广东打工,一年到头回不来一趟。他一个人守着三亩薄田,外加一头母猪。母猪是前年春天抓的崽,喂了一年多,去年冬天下了两窝崽,卖了十二头小猪,挣了六千多块。赵老栓把其中一头小公猪留下来,打算养到过年,自己留一半,给儿子寄一半。
可那头猪不争气。腊月里放鞭炮,猪受了惊,从圈里跳出来,摔断了后腿。赵老栓找村里的兽医来看,兽医摇了摇头,说骨头断了,接不上,猪废了,趁早处理掉,还能少亏点。
赵老栓蹲在猪圈边上,看着那头猪趴在地上哼哼,心里不是滋味。喂了快一年,天天打猪草、煮猪食,眼看着就要出栏了,这一摔,全白搭了。他咬了咬牙,决定杀了。
按村里的老规矩,杀年猪要请杀猪匠,可腊月里杀猪匠忙得很,排不上号。赵老栓等了两天,猪的伤口开始发臭,再拖下去肉就坏了。他一辈子种地,没杀过猪,可小时候见过父亲杀年猪,记得个大概。他找了邻居王老六帮忙,两个人烧了一大锅开水,把猪按在院子里的石板上,照着记忆里的样子,一刀捅了进去。
猪叫了半声就没气了。
赵老栓把肉分了分,自己留了四十来斤,给王老六割了五斤当工钱,剩下的七十多斤,他想着儿子在广东那边吃不到家里的猪肉,就打算托人寄过去。可同村的老张头知道了,说:“老栓,你儿子那边天热,寄过去肉就坏了。不如在村里卖了吧,我买十斤,我侄女也要。”
赵老栓想了想也是,就在村口的大槐树下摆了个案板,以每斤二十块钱的价格,卖给了老张头十斤、老张头侄女八斤,还有隔壁村的刘婶子买了六斤。一共卖了二十四斤,收了四百八十块钱。剩下的他腌了腊肉,挂在灶台上。
卖完的第三天,镇上的市场监管所来人了。
两个穿制服的年轻人,开着车进了村,直接找到了赵老栓家。其中一个翻开笔记本,说有人举报他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要他配合调查。赵老栓懵了,把猪圈里剩下的那头母猪指给他们看,说:“我就养了两头,一头卖了,一头摔断了腿,我杀了自己吃,卖了几斤给邻居,咋了?”
年轻人没跟他多解释,拍了照,做了笔录,让他签了字。赵老栓不识字,是隔壁老张头帮他念的。念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时候,老张头也懵了,说:“啥条例?咱村里杀年猪,祖祖辈辈都这样。”
一个月后,处罚决定书下来了。赵老栓因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八十元,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万。
赵老栓这辈子没见过这么多钱。他一年种地的收入,满打满算也就八千块。儿子在广东打工,一个月寄回来一千五,他自己舍不得吃舍不得穿,攒了三年,卡上才有一万二的存款。这一罚,等于把他三年的积蓄全掏空了。
他去找村里,村里说管不了。去找镇上,镇上说这是上面的规定。他蹲在镇政府门口抽了一下午的烟,最后被一个办事员劝了回去。
后来是司法所的一个年轻姑娘帮了他。姑娘姓周,刚考进司法所没多久,听说了赵老栓的事,跑到他家里看了一圈,又问了村里几个买了肉的人家,然后帮他写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周姑娘又帮他找了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一个穿西装的中年男人——陈述处罚依据:“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赵老栓屠宰自养生猪并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法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转向赵老栓:“被告,你有什么要陈述的?”
赵老栓站起来,手在裤子上蹭了蹭汗:“法官,我……我不懂法。我就养了一头猪,它摔断了腿,我杀了,自己吃,卖了几斤给邻居。我没害人,肉是好的,猪也是我亲手喂大的。我不明白,自己养的猪,杀了咋就犯法了?”
旁听席上坐着几个青山村来的村民,老张头坐在最前面,手里攥着一顶帽子,一声不吭。
法官翻了翻卷宗,问原告代理人:“当事人屠宰的生猪是否有病害?销售的猪肉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代理人顿了一下:“没有证据证明有病害,也没有接到消费者投诉。”
“当事人是否首次违法?是否配合调查?”
“是首次,也配合了。”
“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
代理人又顿了一下:“据我们了解,当事人独居,家庭条件确实比较困难。”
法官合上卷宗,看着赵老栓,沉默了几秒钟。
“赵老栓,本庭问你,你杀猪的时候,知不知道需要经过定点屠宰?”
“不知道。”赵老栓说,“我要是知道,我就不杀了。我就是想着猪摔坏了,不杀就烂了,糟蹋了可惜。”
法官点了点头,然后开始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赵老栓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并销售,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但本案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其一,涉案生猪系被告自养,因意外受伤而宰杀,并非以经营为目的的专业屠宰;其二,销售的猪肉数量少、金额小,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三,被告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其四,被告家庭经济困难,五万元罚款明显超出其承受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对类似‘小过大罚’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镇市场监管所作出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八十元。”
宣判完,赵老栓没反应过来。他站着没动,是老张头在后面推了他一把,说:“老栓,少罚了,少罚了。”
赵老栓转过头,嘴唇动了动,没说出话来。周姑娘在旁边跟他解释:“大爷,原来罚五万,现在改罚三千,您能拿得出来。”
赵老栓蹲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双手抱着头,肩膀一耸一耸的。老张头蹲在他旁边,递了一根烟过去。两个人都不说话,就那么蹲着,把烟抽完了。
后来赵老栓把三千块钱交了。钱是从儿子寄回来的卡里取的,儿子在电话里问他咋回事,他说:“没事,就是一头猪的事。”
那头猪的腊肉,还挂在灶台上。赵老栓留了一小块,儿子过年回来的时候,他煮了一锅,切了盘,蘸着蒜泥吃。儿子说好吃,问是哪头猪的肉。赵老栓说:“就是那头摔断腿的。”
儿子没再问。
开春的时候,赵老栓把猪圈修了修,又抓了一头小猪崽。这回他学乖了,跑到镇上问了清楚,知道以后要是再杀猪卖肉,得去镇上的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场不远,骑三轮车二十分钟。
他摸了摸小猪崽的脑袋,自言自语:“你争点气,别摔了。”
小猪崽哼了一声,拱了拱他的手。
赵老栓笑了。
至于那五万变三千的事,村里人议论了一阵子,也就没人再提了。只是后来谁家杀年猪,都会先问一句:“卖不卖?卖的话得去镇上。”要是只自己吃,就照旧在院子里杀,一刀下去,热气腾腾。
赵老栓偶尔还会想起那天在法庭上,他说的那句“猪是我自己养的,哪里犯法了”。他现在明白了,猪是自己养的没错,但杀猪这件事,不光是自己的事。
就像法官说的——法律管的不只是一头猪,是所有人桌上的那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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