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婷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平面设计。最近,她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HR给他发了邮件,说是公司决定继续与她续签5年,新合同中,小婷将升任为设计部主管。按照公司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2个月的试用期。小婷入职时曾经有过3个月试用期,怎么升个职又来试用期了?公司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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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是为了让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理论上讲,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即便是升职,再次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案例中,小婷所在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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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随申办综合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