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杨梦鸽

房贷违约后才发现有高额违约息费条款,这笔高额罚息该不该付?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亏了本金,风险测评问卷没有本人签名,责任谁来负?

券商员工私下推荐的高风险私募基金,还打着证券公司旗号卖,亏了能不能找券商赔?

基金公司通过App推送的服务协议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这种条款能算数吗?

重疾险确诊了合同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却拒赔,怎么办?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中小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如何维权?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分别对上述六个问题作出回应。

以下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的案例摘要。

案例一: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银行在合同中设置逾期后利率调整为LPR四倍的条款,但未加粗提示、未与借款利率条款形成连贯说明,法院认定未达到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二:银行不得以其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行为等为由,免除适当性义务

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合同及风险测评问卷均无消费者电子签名,银行无法举证证明已充分揭示风险、完成风险匹配。银行虽无欺骗营销行为,但不能据此反推已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证券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做到“卖者尽责”

营业部负责人私自销售非授权产品,营业部未能证明已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但投资者作为有理财经验者,未仔细阅读合同、了解产品,自身亦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基金公司通过APP向用户提供系列服务协议,其虽以弹窗方式提示用户阅读协议内容,并以加粗方式显示仲裁条款,但页面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如不同意协议内容,则无法继续使用APP。法院认定该签署方式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约束力。

案例五:依法调解高效化解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及时救济当事人权益

保险合同将“肝豆状核变性”列入保障范围但设置严苛临床要件,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法院认定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拒赔依据并不充分。经调解,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16期保费,案件审理仅历时20日。

案例六:创新“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合力

上市公司因子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被行政处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作出胜诉示范判决后,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A公司赔偿109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合计272.9万元;同时委托调解组织推进批量调解,协助未参与代表人诉讼的294名投资者通过调解获赔1178万元。

本次发布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强化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审理金融纠纷,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自主决策、公平享受金融服务。案例一明确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彰显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二是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案例二、案例三,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三是破除技术壁垒,确保金融消费者救济程序选择权。随着数字技术发展,金融机构在加快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利用技术优势掌握金融交易及纠纷解决方式的主动权,对金融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亟需予以规范。案例四明确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协同治理,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坚持多元实质高效解决金融领域纠纷是司法和监管的共同目标。针对金融案件特点,在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元化解、调解和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工作举措,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取得了良好的解纷效果。案例五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案例六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