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5元买到一包过期牛肉干,能不能要求赔1000元?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食品安全法不是有“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吗?商家卖过期食品,当然该赔!

但这个案例法院却只支持退还2.5元货款,没有支持1000元惩罚性赔偿。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关键不在“过期食品该不该管”,而在“谁在买、为什么买、买多少、买多少次”。

一包2.5元牛肉干引发的官司

2026年3月,颜某在重庆合川某超市购买了一批食品,共支付13.7元。其中一包牛肉干单价2.5元,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按这个时间计算,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

颜某全程录制了视频,随后起诉超市,要求退还2.5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庭审中,他还撤回了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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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2.5元,为什么法院支持?

因为卖过期食品,本身就不合法。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尽到查验义务。没有尽到义务,把过期食品卖出去,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退还2.5元货款,没有问题。超市辩称可能存在“调包”等情况,但证据不足,法院没有采纳。

换句话说:商家卖过期食品,退货款是底线,不是“没事”。

1000元惩罚性赔偿,为什么没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但注意,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

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不是“买到过期就无条件赔1000”,而是要审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生活消费。

本案中,法院没有只看这一包牛肉干,而是把颜某的整个购买和诉讼行为放在一起看:

  • 他平时住在两江新区,却专程到合川区购买;

  • 在几天内,先后在合川多家超市少量购买食品;

  • 每次购买后,很快提起诉讼;

  • 进入超市就开始录像,买到案涉商品后还特意在视频中展示;

  • 2025年以来,他在重庆多个区县法院提起同类产品责任纠纷数百件,仅一审法院就有数十件;

  • 其中已有20多件通过判决、调解等方式获得惩罚性赔偿,累计一万四千余元;

  • 诉讼请求模式高度一致:退还货款+1000元赔偿。

法院综合这些事实认为:颜某的购买目的已经超出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因此,虽然商家卖过期食品应退货款,但1000元惩罚性赔偿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也指出,部分案件已经获得支持后,仍大量提起同类诉讼,显然超出普通消费者范畴。

同样是买过期食品,为什么有的赔,有的不支持?

同样买到过期食品,法院支持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大量存在。关键在于:购买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下面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来对比说明。

案例一:28元麻油鸡,法院支持赔1000元

2023年5月,石某在某超市花28元买了一袋麻油鸡,包装标注保质期8个月,购买时已过期。石某起诉要求退还28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超市抗辩说石某是职业索赔人,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经调查,石某确实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索赔。

但法院仍然支持了石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理由很明确: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判决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13.5元过期包子,法院支持赔135元

鲁某花13.5元在超市购买了过期包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的购买行为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但赔偿基数应按实际支付价款计算,最终判决退还13.5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35元。

注意这个案例: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只是金额没有达到1000元。因为13.5元的十倍是135元,不足1000元的部分,法律规定的“不足一千按一千”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要结合合理消费范围来综合判断。

案例三: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法院只按总价赔

张某花101.2元买了46枚过期咸鸭蛋,但他故意分46次刷卡结算,要求法院按每枚咸鸭蛋赔1000元计算,共计索赔46000元。

法院判决:退还101.2元,赔偿1012元(总价款的十倍),驳回其余请求。裁判要旨指出,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

对比分析:支持与不支持关键看四点

1. 购买目的是“消费”还是“牟利”?

石某案中,虽然石某有多起类似诉讼,但法院审查的是单次购买行为本身。买一只28元的麻油鸡,属于正常家庭消费范畴,没有超出合理需要。

颜某案中,法院把颜某在合川区几天内连续在五家超市购买、每次少量购买、每次立即起诉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来审查,认定其购买目的已不是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而是以索赔为业。

区别在于:前者是“顺带维权”,后者是“专门扫货”。

2. 购买数量和频次是否正常?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通常会考虑购买频次和数量。普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一般是一次性、偶然性的。而职业索赔人往往在短时间内跨区域、多商家、高频次购买。

石某虽然在不同乡村超市多次购买,但每次购买数量均为正常消费量。颜某则在几天内跑了五家超市,每次只买少量商品,买完就起诉,这种模式明显不同于普通消费者。

3. 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张某咸鸭蛋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分46次结算“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颜某案中,法院同样指出,进入超市就开始录像、买到过期商品后特意展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性消费习惯”。

而石某案、鲁某案中,购买行为本身没有异常:正常进店、正常选购、正常结算。录像、展示等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成为固定模式、反复出现,就会被法院视为职业索赔的证据。

4. 是否已经通过同类诉讼获得过赔偿?

颜某案中,法院特别查明:颜某自2025年以来在重庆多个区县法院提起同类诉讼500余件,已有20多件通过判决、调解获得惩罚性赔偿,累计一万四千余元。法院据此将其多次消费行为“穿透性认定”为同一整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综合判断。

而石某案中,虽然石某也有多起诉讼,但法院没有因此否定其单次购买行为的合理性,而是逐案审查每次购买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总结起来就是:法律保护正常消费维权,但不保护把索赔当生意做。 买一包过期食品维权,法律撑腰;但如果把“买过期、告超市、拿赔偿”变成一条流水线,法院就会依法踩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