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把10万块钱给了“第三者”,为什么妻子不能要回来呢?
丈夫背着妻子把10万块钱拿出来给对方,然后妻子就去告那个拿钱的女人,但是法院还是拒绝了她的请求。听上去是“出轨的人没有问题,妻子还要承受损失”,但是在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时候,并不是主要考虑婚外情的问题,而是要弄清楚这十万元是怎么来的。
李某与黄某于2021年结为夫妻。到2024年的时候,李某才知道,在上一年的时间里,自己的丈夫用微信、扫二维码付款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柯某转去了一共十万元钱。用途很杂乱,有的是用来报销住宿费、交通费的,也有的是买情趣用品、做血检试剂以及抽雪茄用的钱。
李某认为黄某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把钱给了和自己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向柯某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这笔钱。
从“丈夫给第三人转账”来看,这是比较典型的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配偶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一般可以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要先解决的一个更为具体的問題就是:黄某与柯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与的关系呢?
在庭审过程中,柯某一方不承认这是情人之间的赠送行为,并且表示两人之间的来往是带有报酬性质的服务。经过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审查之后,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固定性的性服务交易关系,并不是一般的恋爱关系或者无偿赠予的关系。
还有一些细节也给这个结论提供了证据。在聊天记录里,黄某曾经说柯某是“被几个大哥照顾”的,并且还说,“都是来接活的人。”转账记录上可以看到,两人会在见面之前就商量好见面的时间以及费用:8月11日的时候,黄某邀请柯某出去玩了三次,一共花费了3500块钱;过了两天之后又转去了六千五百块,并且备注道,“反正开心一个人拿六千五”;到了九月二十三号的时候,他又转去六千元,并且说明这是为了住酒店用的。
这些记录不能简单的说婚外情中所有的钱都只是交易款,但是根据两人之间的交流方式以及付款的方式来看,法院最后判定涉案的钱是性服务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并不是丈夫给妻子单纯的礼物。
这就是妻子败诉的原因。如果法院把这十万元当作普通的赠予来处理的话,那么李某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对方归还;但是,在法院判定双方之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之后,该笔钱款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改变。判决认为这些费用属于“非法目的给付”,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协助追讨。
也就是说,妻子提出的“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说法,并没有使这笔钱成为可以追回的普通财产。虽然黄某付出了金钱,但是李某也因此受到了影响;但是民事法院并不能因为支出让人觉得不舒服就认定违法交易的价格为合法债务。
这条线很容易让人感觉不够人性化:明明妻子并不是交易的一方,为什么就不能要回自己的钱呢?法院考虑的是,仅仅因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判决收款方归还,那么实际的效果就是帮着违法交易完成了清算。民事救济不可以用来追讨非法交易所得的钱财。
但是驳回了李某的起诉,并不代表柯某的行为就被默认为合法了。已经把相关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民事诉讼中返还请求与行政、刑事方面的调查追责所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前者涉及这笔钱能不能够通过民事判决来追回来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要弄清楚该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容易产生误解的一点是,“妻子没有追回钱财”就被认为是“第三者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是把这件事当作法院不承认妻子财产权的例子来理解。判决实际上是在处理某笔钱款的性质以及如何归还的问题上,并非是对婚外情进行道德评判,也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就可以随便使用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中另外一方而言,在得知对方转移财产之后,自然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获取转账记录和聊天内容等相关证据,并据此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如果这笔钱被判定为非法开支的话,“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并不能保证把钱要回手。
10万块钱的结果不理想,但是它告诫我们:钱是怎么来的、用在哪儿以及两个人的关系怎样,都会决定法官怎么判案。婚内财产纠纷不只是要看哪一方受伤了,还要看具体的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可以因为结果让人同情而给违法交易补一张合法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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