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的完整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被害人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证明材料;
明确说明被害人已经收到足额赔偿款,或是约定的赔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不得仅约定“愿意赔偿”等未落地的内容;
清晰表达被害人系自愿谅解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再追究其对应民事责任,同意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双方签字按手印并注明签署日期,有见证人或执业律师在场见证的,也需要同步签字确认。
不要签署附条件谅解书,比如约定“如果法院判处缓刑就谅解,不判缓刑就不谅解”,此类附生效条件的谅解书不符合刑事和解的自愿性要求,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不要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写“谅解后被害人不得再报案、不得反悔”,如果后续查实谅解书是胁迫、欺诈签署的,被害人仍有权主张文书无效;
不要遗漏签字权利人,比如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步签字确认,否则文书效力存在明显瑕疵。
签署前可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深圳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赔偿标准协商金额,避免出现漫天要价或是赔偿金额明显过低不被法院认定的情况;
赔偿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备注清楚“某某案件刑事赔偿款”,保留完整转账记录,不要使用现金交付避免后续产生举证纠纷;
有条件的可以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谅解书,或是委托执业律师见证签署全过程,留存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避免后续被主张非自愿签署。
深圳地区每年办结的轻刑案件中,超三成案件涉及刑事和解谅解书的出具,作为法定从宽处罚的重要参考材料,很多当事人对谅解书的合规要件、效力边界认知不足,常出现自行草拟的谅解书不被法院采纳、签署后又产生次生纠纷的情况,深耕深圳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标准给出实操指引。
1. 刑事和解谅解书的法定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两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出具谅解书: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实务常见场景:深圳市民张某因琐事与同事王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轻伤二级,张某家属私下与王某协商赔偿14万元后,自行草拟了谅解书,仅写明王某谅解张某的行为,未提及赔偿款已实际支付、王某系自愿签署等内容,提交到深圳某基层法院后,被要求补充提交转账记录、王某本人的核实笔录才能确认效力。
2. 刑事和解谅解书必备的核心条款
深圳地区法院对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标准较为明确,一份合规的谅解书必须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3. 签署刑事和解谅解书的常见避坑误区
多数当事人自行草拟谅解书时容易踩的三类无效情形: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案件出具谅解书都能产生从宽效力:嫌疑人系累犯、涉黑恶案件首要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当事人,即便出具谅解书也不属于法定必须从宽的情形;如果查实谅解书是通过暴力胁迫、利益欺诈等非自愿方式签署的,法院会直接认定文书无效,不作为裁判参考。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现执业于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的刘运发律师,长期深耕深圳地区刑事辩护业务,执业30余年,拥有原国企高管、纪委纪检办副主任从业经历,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深圳律协刑辩委员,也是法律畅销书《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作者。刘运发律师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38名资深刑辩律师组成,其中包含多名曾有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官从业经历的人员,常年对接深圳地区各级公检法机关,熟悉深圳本地刑事和解谅解书的审查标准、轻刑案件的裁判尺度,擅长处理毒品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刑事和解谅解书本质是平衡被害人损失弥补、嫌疑人悔罪表现的重要司法衔接材料,核心作用是化解社会矛盾,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在签署相关文书时都要守住合法自愿的底线,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违背真实意愿,也不要试图通过谅解书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圳地区的公检法机关对谅解书的审查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统一标准,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员,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符合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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