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身体受到伤害,努力工作却被无故辞退,辛苦挣到的血汗钱拿不到手……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如果你有劳动关系,有一整套法律为你撑腰。工作受伤,可以走工伤保险索赔;莫名被炒鱿鱼,可以打劳动官司获得赔偿金;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
视频编辑:张兆亿(03:01)
然而,成为一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并不简单。平台经济飞速发展的这些年,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迅速壮大,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这个群体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
明明他们就是十足的“打工人”,但平台会通过业务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或承揽合同等,千方百计否认劳动关系。可谓劳动风险分厘不沾,算法压榨分毫不让,好在,平台企业的如意算盘,正被近年陆续出台的政策逐步打翻。
2026年10月8日,人社部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零散政策开始升级为刚性规章,划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规则。
“洗白用工”被法院刺破伪装
草案把平台“打工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完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全套劳动法保护;
第二类,不完全劳动关系,平台实施劳动管理,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第三类,属于自主经营,比如部分众包骑手,接单与否自己说了算,不受平台考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这三类人的身份如何区分、认定和给予保障?在草案出台前,相关纠纷已源源不断涌向法院。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关键词梳理近年判例,可以看到,司法对于平台的花式“洗白用工”,会进行穿透式审查、并刺破伪装。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8号就很典型。某网络公司承接了某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圣某欢经合作管理公司认证为“个体工商户”后,成为某片区专送骑手。配送中受伤,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该网络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未支持,起诉后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司诱导骑手成为“独立经营者”,但骑手实际接受站点排班、考勤、强制派单等管理,并非真正自主经营,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之后,全国多地法院也发布了类似的典型案例。福建省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显示,外卖专送骑手陶某突然在微信群收到“先不要上班了”的通知,随后不再被安排工作,也不再获得报酬。他起诉后,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南京某MCN机构诉主播违约金案中,机构给应届毕业生崔某保底工资,要求其每天直播不少于6小时,崔某工作5个月后离职,机构起诉要求返还工资及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驳回机构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收录了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报酬构成犯罪的案例,某直播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拖欠43名网络主播35万余元工资,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让“打工人”的权益尽量不落空
毫无疑问,第一类完全劳动关系对“打工人”最有保障。但目前骑手、网约车等的主流就业形态是第二类,这也是此次草案覆盖的主要人群。
什么情形属于第二类“不完全劳动关系”?
广东清远中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之六曾作认定。两名原告通过勾选《入驻协议》《服务协议》,注册为某平台的外卖骑手,劳动期间没有考勤、未发工作证,配送时着平台工作服。他们诉请支付工资差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这是劳动者、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三方主体的新就业形态,原告受被告的直接指挥、命令和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支持其诉求。清远中院二审则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用工关系,骑手注册时勾选的协议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仅支持支付工资差额,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清远中院同时提出新型用工关系的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平台信息,并以平台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二是平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有较大自由度;三是劳动者从平台或平台合作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平台管理并不必然等于劳动关系。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240号在代驾司机案中明确,平台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管理”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保障第二类劳动者,草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要有最低工资、休息权、职业伤害保障,并接受算法审查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关系模糊状态下为劳动者提供底线保障,避免权益“裸奔”。
但这终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少学者担忧:新规实施后,平台会不会将劳动者都“压”在第二类?甚至把本应属于第一类的劳动者,通过微调管理强度“降档”为第二类?平台会不会主动设计完全契合第二类的用工模式,从而隐蔽实现“去劳动关系化”?
平台的核心管理工具是算法。它是否会通过算法这只“无形的手”,让劳动者陷入并没有选择自由的“算法依附”,进而实现对劳动者的实质支配?
如何约束平台企业,让它真正承担与其权力相匹配的责任,让“打工人”的权益尽量不落空,正是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要回答的问题。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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