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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 来源:民航局
继发布CCAR-21部、45部两部规章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之后(),10月12日,民航局发布通知,就新修订的CCAR-135部《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旨在 充分运用前期通航安全整治成果,破解原规章对9座(含机组座位)以上航空器运行差异化管控缺失、风险与准入门槛不匹配问题,意见反馈 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1日。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飞标司曾发布CCAR-122部《多发涡轮螺旋桨飞机通用航空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拟 将现行136部规章中10至19座正常类飞机相关内容转移至全新规章122部,同时 简化121部适用范围,新的122部适用范围增加到70座级,并明确属于通用航空范畴,为涡桨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供给()
今年8月, 民航局飞标司曾发布CCAR-136部规章等三部规章的修订稿()。其中,CCAR-136部规章的 修订稿不仅将规章名称由《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改为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还 在空中游览管理方面细化了场景分类管控要求,将 CCAR-135 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纳入新136部统一管理,取消长途空中游览,明确同场起降限制,严格区分运输飞行和空中游览。
而为了 同步配套 CCAR-120 、CCAR-136规章体系重构工作, 飞标司在8月还发布了再次修订的《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破解原规章对9座(含机组座位)以上航空器运行差异化管控缺失、风险与准入门槛不匹配问题()【 注:CCAR-120部即今年7月1日颁布的 】
此次发布的CCAR-135部《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规章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小型航空器运行、运输类飞机商业载客或载货飞行、运输类直升机商业载客或载货飞行、航空器和设备、法律责任,以及定义、飞机灯光的显示、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要求、飞机运行手册、 直升机运行手册、 特殊运行清单、飞行训练要求、飞机熟练检查要求、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直升机驾驶员定期复训仪表飞行训练要求等附件内容。其中明确: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ii)正常类直升机。 (iii) 旅客座位数9座及以下的特殊类别航空器。
(2)使用下列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i)30座及以下。 (ii)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
(3)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b)本规则所称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a)款所称的旅客座位数为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不包括机组座位。
此外,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则,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CCAR-92部等规定实施管理。
而在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新版修订稿明确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自2027年7月1日起,首次担任本规则第135.25条(a)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和第135.25条(g)款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与本规则运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局方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曾经担任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第135.25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备至少2年民航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3)熟知许可证持有人的运营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本规则第135.25条(a)款中运行主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许可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许可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最近6年内未发生个人责任原因导致的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i)在最近3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1年在运行主管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i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6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2年在作业负责人、总飞行师或者主任飞行教员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35.25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执照类别至少对应许可证持有人所使用的一种类别航空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所使用某类航空器的维修需要机型签署,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类别航空器的机型签署经历。
(2)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许可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3)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培训并合格。
(4)最近3年内未发生个人责任原因导致的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d)担任本规则第135.25条(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许可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许可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具有在该许可证持有人的至少一种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有效资格。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个人责任原因导致的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i)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1年在总飞行师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i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2年在作业负责人、总飞行师或者主任飞行教员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e)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款、(b)款、(c)款或者(d)款规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相应职位的职责和许可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经历的偏离。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版CCAR-135部规章的修订送审稿——
限于300多页的篇幅,请大家复制下方链接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WORD版本。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610/P020261012408758724218.docx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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