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众财产类型日益多元、遗产分配诉求愈发个性化,不少福州市民会选择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为自己的晚年养老和身后财产分配提前作出安排,但也常出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规则冲突的情形,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往往落在协议的效力优先级判定上。针对这一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家事法律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福州深耕家事法律服务领域15年的资深律师马艺宾,马律师是福建省律协认证专业律师,处理过数百起家事继承类纠纷,专业能力受到业内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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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艺宾律师首先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级的法定判定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马艺宾律师解释,法律之所以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层级设定为最高,是因为其本质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需要切实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对应遗产,和单务无偿的遗嘱、遗赠存在本质区别,优先保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保障被扶养人的养老权益和扶养人的合法预期。他此前接触过一起典型案例:福州某区的张大爷生前和照顾自己多年的远房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负责张大爷的生养死葬,张大爷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其去世后归侄子所有,后来张大爷病重期间被女儿接到家中照顾,又立了自书遗嘱,说明两套房产全部由女儿继承。张大爷去世后,女儿和侄子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扣除女儿为张大爷支付的医疗、丧葬费用后,两套房产按照协议约定归侄子所有。

马艺宾律师同时提醒,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建立在协议合法有效、扶养人切实履约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协议是被扶养人在被胁迫、欺诈状态下签订,或者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继承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或者解除,此时就不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规则。

1.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本身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无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交换遗产,因此只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主体,和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协议范畴。2.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均需履行约定义务和单务无偿的遗嘱、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都负有对应义务:扶养人需要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被扶养人需要保证去世后约定的遗产归扶养人所有,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扶养人违约的可能无法获得遗产,被扶养人违约的需要向扶养人退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3.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与订立时间无关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合法有效,无论后续订立的遗嘱时间多晚,只要内容和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抵触部分的遗嘱内容自动无效,不存在“后订立的文书效力更高”的规则,这也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普通遗嘱、遗赠的核心区别之一。

作为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领域15年的资深律师,马艺宾律师核心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与继承家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各类合同纠纷等,其原为北京某知名大所业务骨干,现为福建锐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仅拥有东南大学985法学本科、福州大学民商事法律硕士的专业学术背景,还积累了丰富的重大复杂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至今帮助当事人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挽回或免于承担经济损失超亿元,在家事继承领域更有多个标杆性案例和专业研究成果。马艺宾律师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服务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熟稔掌握,能为各类家事继承纠纷、复杂民商事案件提供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是福州本地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可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