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3日讯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十五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案例公布如下:

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汉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7月3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汉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3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经调查,山东汉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汉康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售卖的保健食品“灵芝海狗肾丸 增强免疫力,免疫力低下者英格御宫牌”宣传“安全放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抖音商城“汉康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售卖的保健食品“灵芝海狗肾丸 增强免疫力,免疫力低下者英格御宫牌”宣传页面未经过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锦膳康海参专卖店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广告案

2026年7月16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锦膳康海参专卖店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8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棣县锦膳康海参专卖店内的广告牌上有:“海参的作用:健脑、益智、长寿;生血养血和促进钙质吸收;预防心血管疾病;增强人体免疫力;手术患者的最佳补品;孕产妇的保健;美容养颜。”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海参为普通食品,没有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无法出具广告中宣传的相关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麦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7月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平麦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6日,根据群众投诉,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的“有机高纤燕麦麸皮”产品宣传页面内标注“有机高纤燕麦麸皮0添加低GI健身饱腹减脂代餐冲饮即食小包袋”字样,在某平台店铺的“燕麦麸”产品宣传页面商品详情和商品参数内均标注“是否含糖 无糖”字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出“有机高纤燕麦麸皮”产品具有“减脂”功能和“燕麦麸”产品“无糖”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对其“有机高纤燕麦麸皮”产品宣称“减脂”和“燕麦麸”产品宣称“无糖”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高新区爱之源孕婴童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3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高新区爱之源孕婴童生活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滨州高新区某孕婴童生活馆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涉案商品宣传图文,对涉案“脾胺肽”商品宣称“清咽抗炎、抗肺炎(病毒性)、辐射后辅助细胞修复再生”等功效。经核实,涉案商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细胞修复再生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