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杭州市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综治、清风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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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综治、清风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部门综治

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清风铁纪”专项整治工作,严明监管纪律、压实监管责任,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专项治理行动,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经营资质、后厨卫生脏乱差、食品原料过期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对第六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请广大餐饮经营者

对照自查,引以为戒

同时通过以案警示

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

案例一:杭州萧山某餐饮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0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外卖在线AI监测,发现8月7日当事人从业人员在后厨的食品制作区域内有抽烟行为,属于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调查期间当事人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进行控制,后厨吸烟产生的烟灰、烟蒂可能掉入食材,工作人员手部接触香烟后再触碰食品或操作台,容易传播细菌,增加食源性疾病风险,因此不能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吸烟等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案例二:杭州萧山某糖水铺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食品制作间摆放原材料的货架上发现3袋待使用的“手標泰式茶”和3袋“手標緑奶茶”(其中1袋已开封)均没有中文标签,其中“手摽泰式茶”除标有“手標泰式茶”“400g”字样、“手標緑奶茶”除标示有“手標緑奶茶”“200g”字样外,其他标签信息均为外文,未见任何中文标示的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国内经营商等信息。上述产品系作为奶茶原料制售饮品使用。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并说明上述产品的来源信息。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身份证”,它记载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渠道。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手標泰式茶”“手標緑奶茶”作为现场制售饮品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袋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萧山某凉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抽检,对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陕西凉皮”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检出柠檬黄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凉皮不得使用柠檬黄。后查明,抽检所涉凉皮系当事人自行制作,存在当日添加的栀子粉中带入的可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添加的栀子粉的任何相关材料。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柠檬黄属于水溶性偶氮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柠檬黄基本无毒,不在体内贮积,绝大部分以原形排出体外,但长期食用柠檬黄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凉皮、豆制品、生干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柠檬黄。当事人在自制凉皮过程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行为,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杭州萧山某烧烤店虚假宣传等多个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7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经营者及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有效期。同时检查还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外卖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名称为“芝香牛肉大串”菜品,经现场核实使用原料为“芝香牛肉味串(鸭肉串)”,该原料标签标示的配料为鸭肉(≥75%)、青椒、芝麻等,无牛肉成分,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下架了该款菜品。目前当事人已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员工均办理健康证。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食品、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健康证过期以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