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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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很多债权人会直接找保证人全额还钱,但并非只要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就必须兜底。破产不等于保证责任自动延续,在法定情形下,保证人可以部分甚至全部免除保证责任。
那么,债务人破产后有哪些情形的,保证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债务人破产受理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证人免责。
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此前从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便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依然可以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不会“复活”已经过期的保证期间。
第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破产可受偿范围内免责。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已经破产,既不去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不将破产事实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丧失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机会,保证人可在该债权原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分得清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简单讲:债权人不能躺平不参与破产分配,直接把全部风险转嫁给保证人。但部分免责不等于全部免责。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保证人只是扣除破产可分配部分,剩余不能清偿债务仍要承担。
第三,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保证人无需承担。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主债务停止计息,该效力同样约束保证人。破产受理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逾期利息,不属于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时,要求继续计算破产受理之后利息的,保证人可直接抗辩不予承担,这是实务中高频抗辩要点。
第四,超过法定行权期限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若保证期间在破产受理时尚未届满,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后,就未受清偿部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该期限起诉,法院不予支持。该六个月期限,适用于破产过程中保证期间到期的特殊场景,不能直接等同于保证期间永久无限延长。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破产只是触发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责的条件,不等于保证人无条件兜底。作为保证人,遇到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应当优先核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破产受理时间、利息计算截止点、债权人是否怠于申报债权,用好法定抗辩事由,减少不必要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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