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江苏无锡。方某、徐某真注册了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此后一年多,他们又陆续成立了六家公司——海某、某府、乾某某、某友、某富、万某。七家公司,全部以“乾”字头冠名,结成联盟。
从工商登记上看,这些都是合法的公司。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地点,有员工,有业务。
但揭开这层外衣,里面是另一套东西。
这些公司从事的,全部是违法放贷业务。它们专门面向社会上资信较差、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的人员,兜售“无抵押、零门槛”的零用贷、“打卡”、“空放”等小额贷款产品。
借款人来了,签一份借条。借条上的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这叫“高条”。公司还会让借款人签一份“低条”,上面写的是实际借款金额。公司告诉借款人:只要按时还款,就按“低条”还;如果不按时还,就按“高条”还。
然后,公司会“肆意认定违约”。
一旦认定违约,公司的“贷后部”就出动了。
“贷后部”
方某、徐某真招揽了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的老乡及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各“乾”字头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贷后部的任务只有一个:催讨非法债务。
他们催讨的方式,包括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2017年3月至8月间,涉案11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短则日余,长则11天。他们把被害人强行带走,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逼要非法债务。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他们从十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共敲诈勒索钱财120余万元。他们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
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左右,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王某启、方某阳、胡某、孙某来、方某响、方某军、方某全等人在乾某、海某、某友、万某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以王某伟向海某公司还款逾期违约即在乾某、万某、某友等公司的借款也违约为由,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王某伟开办的烤漆厂,轮流在办公室看管王某伟。他们用汽车堵厂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持“高条”向王某伟逼要非法债务。王某伟因害怕个人生活和烤漆厂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被迫从厂内采购生产用品的货款中紧急挪用了29000元支付给陈某红,并按照四家公司的要求,被迫签下了9万元的虚假“借条”。
2017年8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廖某波、陈某红、李某、方某响、方某军等人将周某某带至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旁树林内,对周某某拳打脚踢、扇巴掌,持“高条”向周某某逼要债务,要求周某某承认虚增的17万元债务。凌晨3时许,周某某才乘机逃走。经鉴定,周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他们还会采用喷漆、胶水堵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
30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5年至2017年间,徐某真在经营乾某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某某、何某某、彭某、荣某某、金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借贷产品。
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一审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方某、徐某真利用七家公司结成“乾”字头公司联盟,假借民间小额贷款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他们招揽老乡及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各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进行非法催讨,逐步形成了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领导者,以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曹某、廖某波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红等数十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梁溪区一带,并涉足江阴、宜兴等地,人数众多、资金雄厚、势力庞大。组织成员均遵守组织领导者制定的规章、纪律,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方某、徐某真、王某启、曹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四个特征,揭开“合法公司”的外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合法公司”掩盖非法目的,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人数高达四十余人,纪律鲜明、分工明确,通过实施一系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规定。
第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通过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成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贷后部,其下再设小组长,相关催讨派单、提成分红等均有严格的规定。规定明确的催讨规则,通过“贷后管理十个严禁”、“保密承诺书”、常规动作视频、照片汇报、轮流换地看管等规则来管理组织成员的催讨行为。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组织成员缴纳押金、报销催讨支出、按照催讨金额确定分成比例等来“鼓励”组织成员穷尽各种手段催讨。该组织通过高薪豢养专业的催讨人员,通过等级制度和纪律规则确保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控制,通过掌握利益分配权力来防止组织成员的背叛。
第二,经济特征。 被告人看似办理了各项工商登记手续、租用商务办公地点,但成立的这些公司从事的实际上全部都是违法放贷业务,专门面向社会上资信较差、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的人员兜售“无抵押、零门槛”的零用贷、“打卡”、“空放”等小额贷款产品,诱骗借款人签下“低条”、“高条”虚增实际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后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讨虚增债务。公司存续的目的就是从借款人处逼要大量的虚增债务,所谓的借款协议、保证书、公司部门分工等都是为了该目的而存在,公司不存在“套路贷”以外的正常经营活动。该组织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成立七家连锁公司,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支撑该组织不断扩大规模。
第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采用的是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实施犯罪。各被告人采用强行带走看管、殴打、体罚、恐吓等暴力手段,又采用喷漆、胶水堵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上的身体伤害和强烈的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第四,危害性特征。 方某等人成立的多家放贷公司非法放贷高达2599人次,涉及金额2608余万元。该组织主要盘踞在无锡市梁溪区市中心地段,已归案的组织成员高达38人。“乾”字头公司在无锡小额贷款行业领域内,从资金规模、势力范围、成员数量上均具有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该组织还通过提前炮制“合法”的“借据”、“收据”,主动至派出所要求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一人一地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等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使得大量被害人由于身陷“套路”,无法凭借自身能力证明“虚增债务”的虚假性或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而被迫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举报、控告。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相关犯罪。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律师说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合法公司”外衣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中,方某等人成立了七家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租用了办公地点。从形式上看,这些公司是合法的。
但法院透过表象看到了本质:这些公司从事的实际上全部都是违法放贷业务,公司不存在“套路贷”以外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存续的目的就是从借款人处逼要大量的虚增债务。所谓的借款协议、保证书、公司部门分工等,都是为了该目的而存在。
因此,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三、“软暴力”也是暴力
本案中,各被告人不仅采用了强行带走看管、殴打、体罚、恐吓等暴力手段,还采用了喷漆、胶水堵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虽然不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同样可以对他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因此,“软暴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之一。
四、“套路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交织
本案中,“套路贷”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手段。方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攫取高额非法利益,支撑该组织不断扩大规模。
“套路贷”本身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如果“套路贷”行为同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还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中,法院认定方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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