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苏晨)某公司与主播李某签订独家直播合作协议,为他提供培训、宣传推广、流量及道具扶持,李某年度直播收入约12万元,签约一年后,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擅自停播、注销账号,并跳槽至其他平台开展同类直播。该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9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解除案涉合同,李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原告公司诉称,其与游戏主播李某于2024年4月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独家代理李某的网络演艺活动,如果李某擅自解约,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安排李某进行游戏直播,为李某提供培训、商务对接、宣传推广,并投入了流量扶持和游戏道具扶持。李某第一年收入12万元左右。2025年3月,李某以身体不好为由停止直播并将账号注销,但公司发现他在其他平台开展同类游戏直播,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59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收入不高、身体不好,请求法院依法衡量双方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和实际情况,调减违约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李某认可他停止直播、注销账号并另行注册账号直播,该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300万元,公司也主动降至59万元,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同约定“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权利、守约方免于举证”的条款,不能排除法院依法调减。关于实际损失,公司称投入10万元流量扶持、54万元游戏道具,但无实际支出证据;考虑到公司会同时安排多名主播进行游戏直播获取厂商分成,协议未规定公司与主播固定的提成比例,公司亦未证明李某带给公司的预期利益,因此以李某实际获取的收益为基准调整违约金较为妥当。综合考虑李某过错较轻、粉丝仅两千余人、年收入仅12万元、小主播商业价值有限等情节,59万元违约金与其创收能力明显不成比例,过高违约金也不利于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李某从公司获取收益总额的1.2倍,即14万元。公司主张的其他合理支出,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费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解除案涉合同,李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4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