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开设赌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少家属由此产生疑惑:签署认罪认罚之后,是不是就要全盘接受检察机关认定的全部赌资、流水数额,再也不能提出不同意见?该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量刑档次,也是涉赌案件当中十分突出的控辩争议点。沈阳刑事汪国辉律师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办案经历,对该问题进行梳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定核心内涵

认罪认罚制度之中的“认罪”,主要是认可本人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基础客观事实,接受自己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这一定性,并不等同于必须全盘认可指控文书当中全部的数额统计结果。

司法实践允许当事人认可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针对赌资核算、流水统计、参赌人数计算等事实细节提出抗辩,不会仅仅因为对部分数额有异议,就直接否定认罪认罚的从宽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盘否认自身犯罪行为,拒绝承认参与开设赌场的基础事实,则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30万元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分界线。一旦赌资达到30万以上,量刑将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流水统计是否准确,直接决定最终的量刑区间,因此数额的抗辩在这类案件中尤为关键。

二、实践中流水数额的常见争议

第一,循环投注形成重复计算流水。网络赌博中同一笔本金反复充值、投注、提现,会衍生多倍的账面流水。该部分属于资金循环滚动,并没有产生新的投注本金,按照司法规则应当予以剔除,但侦查阶段容易直接全部计入赌资。

第二,涉案银行卡混杂个人合法资金。很多涉案人员使用日常工资卡参与赌博,账户内混杂工资收入、亲友借款、生活消费往来。该部分资金与赌博无关,办案机关有时会不加区分一并统计进涉案流水。辩护需要逐笔甄别,把合法收支予以剥离。

第三,代理层级之间的结算返利被计入赌资。上下级代理之间的佣金、返利属于犯罪获利的二次分配,并不是玩家的投注本金,不应计入赌资总额,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第四,充值未实际投注即退回的资金。部分玩家充值之后,没有参与赌博就申请原路退款,该笔资金没有用于赌博活动不属于赌资,但也容易被统计进涉案流水。

三、签署认罪认罚后针对数额的辩护思路

首先,审查起诉阶段可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即便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完整梳理全部银行、支付平台流水,逐项列明应当剔除的资金类别与对应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专项法律意见,申请重新核定赌资、抽头渔利的数额。

其次,若审查起诉阶段意见未被采纳,庭审阶段仍然可以开展质证。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可以针对流水的统计逻辑、电子证据提取过程、每一笔涉案资金的性质当庭提出质证意见,请求法庭对虚高的流水予以扣减。

再次,严格把握辩护边界,区分“对数额有异议”和“否认全部犯罪事实”。辩护的对象是虚高、重复统计的部分流水,不能脱离证据全盘否定当事人参与犯罪的基础事实。如果无依据否认全部犯罪行为,会直接丧失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节,反而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汪国辉律师提示:开设赌场案件流水核对要投入较多工作量,数额辩护的黄金时期仍然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不要等到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才发现赌资认定虚高再寻求补救。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机会在前期完成数额核减,争取不适用五年以上的加重量刑档次。即便已经签署认罪认罚,也不代表辩护空间就此消失,结合卷宗证据依旧可以针对数额问题提出合法抗辩。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