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心里有个朴素想法:收了钱帮别人跑事情,事情办不成就把钱退回去,顶多算是民事纠纷,绝不会触犯刑法。

但大量司法判例,早已推翻了这种想当然的认知。法院裁判思路十分清晰:一旦行为人虚构人脉资源,刻意隐瞒自己根本没有办理事项的能力,以帮忙办事为由收取他人钱财。哪怕后续退还部分款项,或者确实试着去奔走沟通,依然有被认定诈骗罪的风险。这就是实务里高频出现的请托型诈骗,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找关系办事类诈骗。

很多人分不清,请托办事到底是人情委托,还是刑事犯罪。二者的边界,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有人会问:双方是自愿谈好的,还口头约定办不成全额退款,怎么就变成犯罪了?

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退款承诺,核心看收钱当初,有没有虚构条件、夸大自身能力。如果本身没有相应权限、人脉,却谎称可以疏通关系、摆平事项,以此引诱对方交付财物,此时收钱的目的,就带有非法占有属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类案件在刑事办案中十分常见,也是罪与非罪最难区分的一类刑事案件。很多涉案当事人,直到公安传唤、案件移送检察院,站上法庭接受审判,才猛然惊醒。

当初收下所谓打点费、疏通费,只是口头许诺事情办不好就退钱,自以为只是民间委托,殊不知早已触碰刑法红线。

那如果确实去尝试办事,还花掉一部分钱,能不能直接排除诈骗?

在很多判决中,答案是否定的。哪怕行为人拿到钱后,做了一些跑腿、联络的动作,只要基础前提是虚构出来的人脉和能力,这些表面行为,仅仅是掩盖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不会改变案件定性。事后部分退赃,更多是量刑从轻情节,不能直接抹去诈骗罪的认定。

还有一类误区需要警惕:不少人觉得,只要写了欠条,就属于欠钱的民事案子。但借条、退款承诺,不能当然否定刑事犯罪。虚假请托之下出具的欠条,只是掩盖诈骗行为的外壳,司法机关会穿透表面协议,核查收钱时主观想法与客观行为。

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集中在三个层面:是否虚构身份或人脉;是否明知自己无力办成受托事项;收取钱款之后资金如何使用,有没有用于约定事项。

对于普通人而言,无论是托人办事的一方,还是帮忙收钱的一方,都要读懂这条法律底线。

不要迷信“花钱找人疏通”的路子,所谓托关系办事本身就不符合规则,极易掉入刑事风险陷阱。不要误以为有退款约定就万事大吉,一旦虚构能力收取财物,刑事追责的风险就已经存在。

法律不会只看口头承诺,只会核查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守住法律底线,远离请托办事的灰色交易,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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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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