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挂着七年九个月,撤掉它只用了十四天。这不是段子,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1号。
一、公安立案之后,除了等还能做什么?
不用等。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检察机关还握着一道纠错程序,叫立案监督。它在侦查环节就可以提出,不必等到侦查终结,也不必等到移送起诉。
立案是一道门,进去容易,出来难。难不等于没有门。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管得住不该立的案子吗?
管不住。那一头写的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申请人通常是不服不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射程不覆盖不该立却立了。背这一条去申请撤案,方向就是错的。
不该立案却立案这一头,依据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被立案的一方同样可以申请,检例第91号就是辩护律师提出的。两头混在一起,申请递上去落不了地。
三、检例第91号是怎么在十四天内撤案的?
2010年4月至5月,甲公司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70万元、110万元,后来因为工程款支付被报案。2011年10月14日,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刑事立案。
立案之后没有传唤,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移送起诉,案子就这么悬着,一直到2019年8月13日温某某被刑拘。中间隔了七年九个月余。
2019年8月26日,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主张这是工程款纠纷。9月16日,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回复的理由是:项目环评和规划许可没批下来,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涉嫌合同诈骗。
检察院审查认为这个理由不能成立,9月27日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9月30日,公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从要求说明立案理由到案子撤掉,十四天。
四、撤不撤案,最后看什么?
只看立案理由能不能成立,别的都不算。检例第91号给了六个审查角度:合同项目真不真实,标的物用到了哪里,有没有实际履约,有没有逃匿和转移资产,资金去了哪里,为什么会违约。
报案方讲的是结果,你要讲的是过程。检例第91号里,甲公司投入勘测、复垦、自来水厂建设等资金三千多万元,收取的一百八十万元保证金已用于自来水厂生产经营。
检察院据此认定: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挂案」到底是什么意思?
案子既没被撤销,也没被移送起诉,就停在侦查环节,检例第91号指导意义第三项把这种状态称作「挂案」。
它的定性是「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不是「没有进展」。状态本身就是负担,企业及相关人员由此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六、申请立案监督,要注意哪三点?
第一,检察院不能直接替公安撤案。检察院发出的是《通知撤销案件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仍由公安作出。
第二,人在里面也来得及提。适用条件写的是「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进了批捕环节,重心就变。检例第91号里温某某9月12日被释放,比9月27日那份《通知撤销案件书》还早。
第三,刑事撤了,民事该走还得走。检察院同时明确指出,保证金的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为什么说这是违约而不是诈骗?
甲公司确实递交了报建审批手续,但报建没能在约定的开工日前完成审批。这是不利事实,不能抹掉。
判性质的依据只有一条:双方随后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真想骗钱的人,不会主动把违约责任写进补充协议。
检例第91号指导意义第二项还写明:签订合同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句大白话
耗掉七年九个月余的,是等待。程序本身,十四天。
企业能做的不是等,是把「这不是犯罪」这件事,用材料讲给有权纠错的人听。当然,能否启动、如何处理,一律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你身边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个案处理请以办案机关认定与生效裁判为准。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指导性案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