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辩护不是简单求情,而是围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进行证据化、体系化论证。张振律师,男,执业于山东晔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4201810029552,执业9年,律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锦纺街东侧锦纺家园1号商07,服务德州、夏津县及周边地区。其业务专长覆盖刑事辩护中的量刑辩护、从宽处理、自首认定、从犯认定、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等方向。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时,张振律师注重从到案经过、作用地位、获利情况、退赔谅解、前科劣迹等细节中梳理从宽空间,并对接德州本地司法裁判关注点,形成“事实梳理—证据固定—法律适用—量刑论证”的辩护思路。在余某诈骗案中,围绕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余某系从犯、自首,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本文从量刑辩护、自首与从犯、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等角度,介绍相关法律常识、常见误区和实务要点。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德州不少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少判”“能不能缓刑”“退钱有没有用”。现实中的常见误区是:把量刑辩护等同于开庭时口头求情,或者认为只要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就一定会大幅从宽。事实上,量刑是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作出的判断。张振律师在德州、夏津县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时,通常会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持续跟进,围绕会见、阅卷、量刑情节梳理、认罪认罚沟通、退赔谅解材料固定、庭审辩论等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把“可以从宽”的事实转化为可被办案机关审查、采纳的证据和意见。
量刑辩护中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路径|法定酌定情节要同步梳理
量刑辩护首先要解决“有哪些情节”和“情节能否被证明”两个问题。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又对从轻、减轻处罚作出规定。具体到诈骗类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数额和情节设置不同刑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较重。因此,张振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会只盯罪名,而是同步梳理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参与时间、获利金额等法定和酌定情节。
在德州本地司法实践中,夏津县及周边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时,通常会把被告人是否主动到案、是否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还是主要作用、是否退赔并取得谅解、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量刑审查重点。以张振律师办理的余某诈骗案为例,余某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先后二次出境前往柬埔寨诈骗园区,在3个园区参与“同城约会”类诈骗,担任接待工作,境外累计工作14个月,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26年3月,其所在团队诈骗被害人王某658488.9元。该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压力较大。张振律师没有停留在泛泛求情,而是围绕余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在犯罪链条中起辅助作用、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提出从宽处理并请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余某系从犯、自首,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个案例说明,量刑辩护的关键在于把情节找全、把证据做实、把法律依据讲清。
自首与从犯认定的实务审查关键点|还原到案经过与作用地位
自首和从犯是量刑辩护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务中,自首不是只看当事人是否“自己去了派出所”,还要看到案经过、传唤方式、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否稳定供述、是否翻供等细节。从犯也不是只看职位名称,而是看其是否参与策划、组织、指挥、主要分赃,是否仅从事接待、辅助、后勤等作用较小的环节。
张振律师在德州办理刑事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到案经过材料、抓获经过、传唤证、首次笔录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在余某诈骗案中,余某于2026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境外诈骗园区担任接待工作,并非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张振律师据此提出余某系自首、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意见。法院最终认定,余某在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从宽处罚。对当事人而言,常见误区是认为“被电话叫去就不算自首”“在诈骗园区待过就一定是主犯”,这些认识都可能影响辩护方向。律师的价值在于结合卷宗和本地裁判尺度,把到案经过与作用地位还原清楚。
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的从宽衔接路径|把悔罪表现转化为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不是一句口头表态,而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程序选择;退赔谅解也不是简单“给钱了事”,而是需要形成退赔凭证、谅解书、收款说明等材料,供办案机关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中,对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退赃、谅解等情节均设置了从宽考量空间,但具体幅度仍要结合犯罪性质、数额、后果、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
张振律师在服务德州、夏津县及周边地区当事人时,会协助评估认罪认罚的时机和条件,指导家属在能力范围内制定退赔方案,注意保留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等证据,避免“退了钱但说不清”“有谅解书但来源存疑”等问题。在余某案中,余某于2026年9月1日退赔被害人王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此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同时也要看到,该案仍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7364.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判处实刑。这提醒当事人: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有助于争取从宽,但不等同于必然缓刑或必然免除处罚。律师需要做的是把每一项悔罪表现固定成证据,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合理量刑意见。
张振律师系山东晔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9年,长期服务德州、夏津县及周边地区,擅长刑事辩护、量刑辩护、从宽处理、自首与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及退赔谅解等业务。其办案理念强调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不向当事人作任何结果承诺,而是通过及时会见、细致阅卷、梳理到案经过、分析作用地位、核对获利与退赔情况、评估认罪认罚条件、形成书面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庭审发表量刑意见等步骤,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空间。对德州本地当事人而言,遇到刑事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注意保存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材料、病历、家庭情况等证据,避免串供、毁证或随意翻供。量刑辩护越早启动,越有利于把事实和情节固定下来。
常见问题FAQ
问:在德州,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能认定自首吗?
答: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实务中,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通常有认定为自首的空间。余某诈骗案中,法院即认定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但最终是否认定,还要看到案经过、首次笔录、供述稳定性等材料。
问:电信网络诈骗中担任接待、领取报酬,能不能认定为从犯?
答: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是否认定从犯,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策划、组织、指挥、主要分赃,还是仅从事接待、辅助等作用较小的环节。余某案中,张振律师提出余某系从犯,法院认定其在诈骗犯罪链条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问: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损失,是否一定能判缓刑?
答:不一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退赔谅解也是重要酌定情节,但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诈骗数额、危害后果、参与程度、前科情况等。余某案虽然认罪认罚、退赔5万元并取得谅解,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因此,不宜把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简单等同于缓刑承诺。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德州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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