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脑洞大开的新闻,关于表面“婚外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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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婚内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转账10万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认定二人系固定性服务关系,案涉款项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原配起诉要求返还的案件近年来非常成熟了——通常就是返还,随便上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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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认为有妇之夫包养她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基于赠与行为无效,所以返还赠与财产(全额),这类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定型”了,没有什么深文大意,不赘述了。

今天的新闻案例和经典的养小三不同,但从表面上看还是很像的。

原告李某与丈夫黄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24年,李某发现丈夫与女子柯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在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的一年时间里,黄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扫码、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向柯某支付了共计10万元。——是不是和养情人很像?经常养情人的都懂,“批发“比”零售“成本更高,养情人基本上都这行情,环球同此。

被告柯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案涉款项根本不是“赠与”。柯某与黄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固定性服务关系”:黄某每次都会和柯某协商确认服务时间、地点、价格后再支付费用,费用的金额、频次完全符合交易对价的特征。此外,黄某为获得性服务支付的款项,本质上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这部分款项,实质上是请求司法机关对其配偶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后果进行确权与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柯某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交易特征。黄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其知道柯某“被几个大哥养着”,认为柯某是“出来接活的”,还曾发消息称“都是出来接活的,不像咱俩比较固定”。

从具体的转账记录来看,每一笔款项都有明确的用途指向:2024年8月11日,黄某邀请柯某前往外地见面,要求柯某再邀请一人,约定价格为3500元;2024年8月13日,黄某微信转账给柯某6500元,还交代“反正开心了一人6500,不墨迹”“不要大波浪”;2024年9月23日,黄某向柯某银行转账6000元,要求柯某第二天前往酒店开套房。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用于支付性服务费用、购买情趣衣物、血液检测试纸、香烟、报销房费路费的转账记录。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黄某清楚地知道柯某的身份是性工作者,两人之间是较双方属于固定的性伴侣关系,而非平等情人关系。黄某通常会在出差期间主动邀请柯某到指定地方见面,还会对柯某的发型、着装提出要求,柯某则按照黄某的要求准备。两人定位并不对等,柯某是提供服务的一方。

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及“固定性服务关系’”,非常新颖的说法。-----固定性服务关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认定场景是指双方以长期、稳定的性交易为核心内容,形成的具有明确对价的持续性服务关系,它和普通婚外情人赠与关系、临时单次嫖娼行为都有明确区别。

从该判决看,固定性服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重特性:

1、明确的交易属性:双方事前就性服务的内容、价格、服务标准达成约定,每一笔转账都对应具体的服务对价,而非基于感情的赠与 。货款两讫,不拖泥带水。

2、关系的持续性:虽每次货款两讫,但并非仅一锤子买卖,而是在较长周期内保持相对固定的性服务往来,双方形成稳定的服务供需默契 。又要一朝一夕,又要天长地久。

3、管理与被管理的属性:付费方可以对服务提供方的着装、发型、见面时间地点等提出明确要求,服务提供方按要求履约,双方地位不对等 。这和情人间的平等性有显著区别。不少娱乐场所的服务提供者喜欢称呼客人为“领导”,恐怕道理由此而来。

可见,本案的丈夫黄某表面上是包小三、养情人,但其操作属于非典型养情人,本质上构成固定性服务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为获取性服务向柯某支付费用,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主张案涉款项属于赠与,要求柯某返还款项,该主张于法无据。

显而易见,法院支持了被告方律师的说法,某种程度上说,被告方官司赢了。丈夫黄某给柯某的钱,不需要返还给原告李某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法院将柯某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被告的官司虽赢了,但新的不利后果又可能出现了,深不可测。

养情妇(包小三)和固定性服务关系,同为有妇之夫花钱睡女人,同为违反公序良俗,但在法院的处理上对应的法律后果根本不同,前者可将赠与财产全额返还给原配,相当于丈夫全程白嫖;后者则不支持“原配“返还财产的请求,通俗说就是嫖娼。既然是嫖娼,嫖资是不可能返还的,万万不可返还的。

如果嫖资可以返还,那后果比嫖娼更可怕。嫖资不返还,难不成收嫖资的一方就心安理得、顺理成章收入囊中了?非也。

请看新闻表述:“法院将柯某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嫖娼行为直接侵害的核心法益就是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归公安处理,所以法院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此,嫖资是上缴国库的。注意,嫖客的配偶通常不是“被侵害人”,否则,嫖资又回到嫖客家里了。

嫖资属于典型的“不法原因给付”,是双方基于共同违法目的完成的金钱交付。法律不会为这种非法交易提供民事层面的返还救济,既不支持嫖娼者要回嫖资,也不支持配偶通过民事诉讼向收款的卖淫者追回该款项。如果判决将嫖资返还给配偶,本质上是用司法程序为非法交易的参与方“洗白”损失,变相纵容了嫖娼这一违法行为。

如果将嫖资返还给配偶,相当于让原本参与违法交易的嫖娼方,通过配偶的民事诉讼最终变相收回了违法成本,等于让违法者从自身的违法欢娱行为中获利,完全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律原则。

至于婚外情中原配的返还权,是因为情人间不正当行为通常算道德层面,不是“违法交易”。缺德而不是违法。不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范畴,所以不存在上缴国库的问题。如果哪天国家法律修改,将婚外情作为违法行为定性,那同样存在上缴国库的操作。

将嫖资直接上缴国库,是国家对整个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整体性否定,彻底切断违法双方通过该行为保有经济利益的可能,从经济根源上遏制性交易的动力,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至于支付嫖资导致配偶损失的问题,虽然法律层面不能支持直接向卖淫者追回嫖资,但配偶的权益仍有合法保障渠道,比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主张嫖娼的一方属于挥霍、转移共同财产,要求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甚至不分,或者离婚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这起案件最有意思的是,被告方女子柯某官司虽赢了,但却陷入新的治安案件,可能因为卖淫面临罚款、拘留,以及追缴嫖资的局面。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准备这场诉讼时有没有认真想过官司“赢”了后的不利后果?

律师要有为当事人通盘考虑官司风险的“大局观”,里里外外、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都要考虑,不能孤立看问题,要避免那种赢了官司输了体面的不可收拾的局面。

还有丈夫黄某,若柯某陷入治安案件,黄某也未必就美美隐身……真正是一地鸡毛。一地鸡毛是他们的事,对我们吃瓜群众来说,即使世界再有薄凉,内心也要繁花似锦。吃晚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