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国内企业在TikTok及Facebook平台遭遇的下架侵权视频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知名在线教育科技企业委托,针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原创视频作品在海外社交平台被大量非法搬运、改编及传播的侵权行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美两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助客户梳理案情并整理侵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精准触发平台的通知与移除机制,并与相关主体进行多轮线上谈判沟通,最终成功达成下架所有侵权相关作品的谈判目标。双方通过撰写相关协议文书确认了侵权解决方式,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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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国内一家专注于在线教育及内容创作的科技企业,其投入大量成本制作的原创教学与科普类短视频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近期,委托人发现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账号在TikTok及Facebook等海外社交平台上,大量搬运、剪辑并发布其原创视频作品,以此进行非法引流和牟利。由于涉嫌侵权的账号主体注册在境外,且侵权内容传播速度快,委托人对于如何跨国保全证据、如何触发平台维权机制以及如何通过非诉手段快速制止侵权缺乏经验,遂正式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2月20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TikTok、Facebook平台下架侵权视频纠纷案件项目;

2026年1月15日:办案团队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案件事实梳理,协助整理与侵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导委托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完成涉外证据保全;

2026年2月10日:办案团队结合委托人的诉求与解决方案,制定了详尽的谈判策略,并向TikTok及Facebook平台指定代理人发送了电子版律师函及侵权通知;

2026年3月5日:TikTok及Facebook平台审核通过本所提交的侵权初步证据,对涉案侵权视频采取了初步的限制措施,侵权方随后主动联系本所寻求协商;

2026年3月至5月:办案团队与TIK-TOK、FaceBook两个平台相关人员及侵权方进行了多次线上沟通,就下架现有侵权作品及后续发生侵权作品的解决办法展开深度磋商;

2026年6月18日:谈判成功,办案团队根据谈判结果撰写了相关协议文书,侵权方确认永久下架所有侵权相关作品并支付合理补偿。本案圆满结案,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跨国维权成本。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境数字版权侵权的取证与证据固化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短视频具有动态性强、易删改的特点。办案团队需要在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证据保全。实践中,利用区块链存证或涉外公证手段,清晰记录侵权页面的URL、发布时间及侵权比对内容,是后续向平台投诉及与侵权方谈判的关键筹码。

2. 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及平台规则

面对TikTok及Facebook等受美国法律及平台所在国法律管辖的跨国社交媒体,精准适用《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规则至关重要。办案团队出具的侵权通知必须严格包含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才能有效触发平台的法定断开义务。

3. 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谈判策略

对于此类短视频侵权案件,若直接在境外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耗日持久,且高昂的成本往往让企业望而却步。本案中,办案团队可以采取谈判策略,利用平台规则施压,以最快的速度达成下架侵权作品的谈判目标,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一)中国网络侵权的通知与移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国著作权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通知要件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关于主张侵权通知的要件规定:为使本款项下的通知生效,主张侵权的通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服务提供者指定代理人的通信,且大致包含以下内容:……(ii) 被主张受到侵权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识别信息;……(iii) 被主张侵权或成为侵权活动主体且将要被移除或被禁止访问的材料的识别信息,以及足以使服务提供者定位该材料的合理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