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企业家应对美国移民局意向拒绝通知及跨境资金合规核查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科技企业负责人委托,就其在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过程中遭遇的复杂跨境资金来源审查及企业重组税务合规问题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美两国的公司法、外汇管理及移民法律规则,通过详实的尽职调查、境内外法律意见的无缝衔接以及与美国移民主管机构的书面质证,最终协助委托人成功消除合规疑虑,获批全家移民签证,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W先生系国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创始人,数年前通过向美国某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注资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在案件审理尾声时,美国移民局突发《意向拒绝通知》,对W先生用于投资的资金合法来源提出严重质疑。移民局认为,W先生在早年的跨境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及资金汇出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国境内的税务及外汇管制规定,且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逻辑断层,拟直接驳回其移民申请。由于距离最终答复期限仅余几十天,若答复失败,不仅会导致移民申请被拒,更可能引发旷日持久的联邦法院行政诉讼。委托人遂紧急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5月3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应对美国移民局NOID及跨境资金合规解释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5月7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及财务脉络梳理,调取委托人名下企业近十年的工商变更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完税凭证及跨境汇款底单,形成初步资金流向分析图谱;
2026年5月19日:本所出具《关于W先生境内公司股权架构变动及资金合法合规性的中国法律意见书》,从中国公司法和税法角度详细论证了历史重组的合法性;
2026年5月24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境外所需证据材料的梳理、宣誓翻译及中国涉外公证程序,并与美国合作移民律师建立联合答复机制,对拟提交的答复信进行多轮交叉审查;
2026年5月29日:美国律师依据本所提供的核心法律意见及证据链条,向美国移民局正式提交了包含数千页支持性文件的综合答复包,通过非诉行政解释程序请求撤销拒签意向;
2026年6月22日:办案团队针对美国移民局提出的极少量后续补充问询,在三日内迅速出具了关于中国境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合法性的专项补充说明;
2026年7月28日:美国移民局正式撤回NOID,确认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一次性核准通过其I-526E移民申请。全部合规争议圆满解决,委托人及家属成功取得移民资格。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境资金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在跨境投资及移民程序中,东道国主管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审查日趋严格。实践中,许多企业家因早期企业发展不规范或资料遗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深挖案件的商业实质,重构十年前的股权转让背景,利用历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验资报告及分红决议,建立起合法收入汇出的证据链,满足高标准的举证要求。
2. 境内外法律冲突的化解
美国移民官往往缺乏对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理解,容易作出主观误判。本案的难点在于将中国复杂的商业实践转化为符合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合法路径。办案团队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需要以客观、中立的视角,结合中国法律条文进行精准的释法说理,打消美国行政官员的疑虑。
法律依据
(一)关于投资移民资金合法来源的举证要求
《美国联邦法典》第8编第204.6(j)(3)条规定:为了证明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积极处于投资过程中,且该资本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申请必须附有以下适用文件:(1)外国商业登记记录;(2)申请人五年内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论美国境内或境外)提交的个人及企业税收申报表;(3)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合法外汇资金的汇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