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922破2号
本院于2026年9月8日裁定受理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0月13日指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为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11月16日前向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董永一路与尚德路交汇处中都巴黎城S1栋3层,联系人:潘智文,电话0712-23125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0日15时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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