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中查处一起餐饮虚假广告案件。
某融合菜商家,为了打造网红爆款,推出了售价298元的“帝王蟹海鲜套餐”,核心菜品标注为“帝王蟹蒸肉饼”。线下摆展板,线上找代运营公司,招募十余名网红达人到店拍摄探店视频。博主们对着镜头热情推荐:“298元吃帝王蟹”“单只帝王蟹价值远超套餐售价”,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近百万次,吸引大量消费者到店消费。
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后厨里根本没有帝王蟹。 商家承认,所谓“帝王蟹蒸肉饼”,用的一直是智利雪蟹。
智利雪蟹和帝王蟹虽然同属石蟹科,但同科不同属,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物种。智利雪蟹体型偏小,蟹壳有细小斑点,没有粗大尖刺;帝王蟹体型硕大,外壳坚硬多刺,市场价格一般是智利雪蟹的2到3倍以上。因为智利雪蟹和帝王蟹的外壳形状有几分相似,做成菜品后普通消费者很难一眼分辨,这就给了商家“张冠李戴”的空间。调查核实后,涉事商家紧急下架原套餐、撤除宣传物料、修改菜品名称,代运营公司也同步删除全部违规探店视频。
涉事餐饮商家和代运营公司均被处罚
帝王蟹和智利雪蟹价格差异较大。商家明知菜品使用智利雪蟹,却通过线下展板、团购页面、达人探店视频,对外宣称是帝王蟹,利用食材外形相近、消费者不易辨识的特点,制造低价享用高端海鲜的假象,诱导消费者下单。该宣传内容与实际食材不符,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广告。
受托的代运营公司长期从事餐饮广告业务,理应具备相应专业判断能力,应当对推广套餐的核心食材承担审查义务。其在知晓宣传的“帝王蟹”与实际食材不符后,仍放任虚假信息持续传播,属于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涉事餐饮商家发布虚假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对代运营公司(广告经营者)代理业务、招募网红探店并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
“假探店真广告”正在摧毁消费者的信任
全国人大代表卢丹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直指当下火热的探店视频背后存在的误导消费问题。“一些网红探店视频看似真实分享,实则是精心包装的‘隐性广告’,消费者的信任被明码标价,这比一般的虚假广告更让人寒心。”
《工人日报》2026 年 3月 31 日刊发的《“假探店真广告”让消费者屡屡“踩坑”》报道中提到,曾在广西南宁从事探店达人工作的刘先生向记者透露,自己做初级达人时,一单探店的“收入”为20元~60元,为了增加收入,一天至少要拍摄七八单,“根本没时间认真品尝”。刘先生坦言,即使体验不好,也不会在视频中提及,“肉质不新鲜就对焦到其他食物上,卫生差就绕开环境拍摄,收了广告费肯定只讲优点。”
一位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行业链条:商家会给运营公司一笔推广费,运营公司再找达人拍视频,并向达人支付广告费。他直言,视频的传播效果直接影响达人收益,“如果不用夸张的话术,视频就没有吸引力,货就卖不出去。”
探店的初衷,是分享美好、传递真实。当探店从“探体验”变成“探钱”,从“良心推荐”变成“利益交换”,最终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任、商家失去市场。期待变味的探店能回归正轨,让探店行业成为连接消费与市场的桥梁,实现消费者、商家与行业的共赢。
律师点评: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沈月律师指出,付费探店本质属于商业广告,并非普通用户的客观体验分享,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以体验分享形式推销商品应当显著标注广告标识,让受众能够区分营销内容和个人测评。结合《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如果博主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宣传存在虚假,依旧发布视频引流,就要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连带责任,本案行政处理环节没有处罚网红达人,但这不代表博主可以完全免除民事层面的风险。
作为消费者则有权主张退款,倘若案件事实能够完整满足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留存团购截图、探店视频、消费小票等证据予以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可以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依靠虚假营销博取流量、诱导消费者消费,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探店营销绝非法外之地。
编辑:许欢
校对:路远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人日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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