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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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案例标签 指导案例|家具实用艺术作品|可分离性|最高法再审

大家好,欢迎来到全新连载栏目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 6 案精读。

生活里总有一类 “矛盾选手”:兼具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新中式衣柜、潮玩玩偶、玻璃杯、连衣裙、木艺摆件…… 这些日用品,究竟能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单独设立 “实用艺术作品” 这一作品类型,相关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在一件件真实案件中逐步确立形成的。接下来 6 期,我们将拆解 6 组正反对照的判例,一半胜诉、一半败诉,帮大家理清:日用品何时能作为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即便产品火爆,又在哪些情形下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本期第一案,我们从家具维权纠纷切入,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 157 号 —— 左尚明舍唐韵衣帽间案。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激励创作,而不是垄断思想。”
故事序章

装修选购衣帽间,大家往往有双重期待:既能容纳四季衣物,又要造型美观,烘托全屋设计氛围。

左尚明舍设计的 “唐韵衣帽间”,正是一款兼顾实用与美学的新中式 L 型转角衣帽间。设计师融入多项独创设计:中式对称布局,柜门、抽屉四周镶嵌黄铜角花,搭配专属定制板材花色,辅以波浪斜边、镂空细节,将中式古典韵味融入现代柜体结构之中。

该套设计于 2009 年完成图纸创作,后续在各大家居平台公开展示,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

但产品推向市场不久,高度近似的竞品随即出现。另一家家具厂商推出同款衣帽间,中式角花、板材花色、整体布局几乎照搬原作,仅对拐角角度、柜体内储物分区等功能性结构稍作改动。

原创方就此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走向极具戏剧性:一审判决原创方败诉。

一审裁判逻辑简单直白:衣帽间属于储物工业品,产品美感与收纳功能紧密结合,艺术性与实用性无法分割;依据图纸生产实物柜体,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简言之,该产品属于家具,并非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原创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发生反转,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 30 万元。被告仍不服裁判,案件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多轮审理,最高法最终驳回再审申请,认定案涉唐韵衣帽间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也被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57 号,成为国内实用艺术品版权纠纷的标杆判例。

核心思辨

读到这里,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衣柜作为实用家具,为何可以纳入美术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观点 ——分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确立实用艺术品核心判断标准:著作权保护的是产品的艺术美感,不保护产品实用功能;只有艺术美感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进行分离,该产品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里包含两组关键概念:物理可分离与观念可分离。

  1. 物理可分离
  2. 通俗理解:如柜体上的黄铜角花,拆下该装饰件后,衣柜依旧可以正常收纳衣物。装饰配件剥离,产品核心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3. 观念可分离
  4. 放到本案中理解:即便不拆卸零部件,只要更换角花样式、调整板材花色,柜体结构依旧完整,衣帽间的收纳功能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改动产品美学设计,并不会破坏它存放衣物的基础功能。花纹、配色、对称布局,是设计师主动选择、独立取舍形成的创造性表达,并非实现储物功能所必须采用的设计。

柜体内部分区、拐角角度(90 度或 45 度),属于实用功能范畴,著作权不予保护;而角花造型、镶边位置、板材花色、中式对称造型,属于独立的艺术表达,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在侵权比对环节,法院区分清晰:比对相似性看艺术表达部分,差异部分归入实用功能范畴。两款产品之间的不同之处,集中在储物结构、拐角角度等功能性设计;而作为核心的艺术装饰设计高度近似,满足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的侵权判定标准,构成著作权侵权。

有人会进一步追问:认定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只需要考量艺术性?

答案是肯定的。

课题组调研问卷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同等重要,甚至不少人优先看重实用功能。本案确立的裁判标准,和大众朴素认知存在明显反差。

认知冲突的根源,在于很多人混淆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两套制度。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保护产品外观与产品实用载体;而著作权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想要获得著作权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就需要剥离属于思想层面的实用功能,再判断剩余艺术表达,是否可以归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学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认定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设置 “艺术创作高度” 门槛?法官会不会不自觉以个人审美,评判产品 “美不美”?

本案判决巧妙绕开单纯审美评判,裁判落脚点放在设计师对造型、布局、元素的选择与取舍,而非评价产品好看与否。判断核心不在于美感高低,而在于外观细节是否属于独立智力创作成果。

但在大量司法实践中,“艺术高度” 至今仍是较为模糊的裁判标尺,后续连载案例,我们会继续探讨这一争议问题。

同时需要厘清:“新中式” 只是一种设计风格,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都可以采用新中式风格开发家具;本案保护的,是这套衣帽间特定的角花、配色、造型组合,并非独占 “新中式” 这个概念,不能仅凭风格近似就主张抄袭侵权。

实务干货

本案的参考价值并不局限家具行业,所有实体产品设计从业者均可借鉴:

  1. 创作全程留痕
  2. :设计图纸、定制配件合同、发票、展会资料、线上宣传截图、产品实拍照片完整归档。独创性依靠完整证据链证明。版权登记属于有力初步证据,但并非权利的 “免死金牌”,法院仍会对独创性开展实质审查。
  3. 重视公开时间
  4. :产品尽早对外公开,便于后续维权中证明被告具备接触在先设计的可能性。
  5. 厘清保护边界
  6. :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不保护设计风格。不要将行业通用设计、公有领域元素视为自身独占权利。维权应当聚焦独特造型、纹样等具体表达,而非仅以 “风格雷同” 主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