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母亲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子和一份亲笔遗嘱,遗嘱把房子指定给儿子和小女儿,写明长女无权继承。子女能不能凭这份遗嘱办理继承、要求长女配合过户?长女始终没有露面,也没有书面答辩。

遗嘱继承纠纷 · 自书遗嘱 · 房改房 · 遗产分割 · 协助过户

涉案的两套房屋,是父母早年居住的公房。父亲去世以后,母亲按房改政策把它们买了下来,登记在自己名下。

母亲生前留下一份遗嘱,但两套房子始终没有办理过户,到母亲去世时,产权登记仍在她一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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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受聘为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副会长

本 文 看 点

遗嘱由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不需要再办公证

父亲去世之后,母亲按房改政策买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可以用遗嘱处分

其他继承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案件照样可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 件 速 览

案件类型

遗嘱继承纠纷(一审)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1 月 3 日判决)

当事人

原告:郑建平、郑雅雯(靳双权律师为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雅兰

案涉房屋

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住房,同在一栋楼同一单元,原登记于被继承人韩秀贞名下

争议焦点

母亲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父亲去世后购买的房改房属于谁的财产;被告缺席如何处理

PART 01

案件基本事实

时 间 线

1995 年 12 月

父亲郑广田去世

父亲去世,其户口随后注销。此后母亲独自生活。

2000 年 11 月 16 日

母亲一次性付清两套房屋的购房款

按照房改政策,母亲向售房单位一次性支付了两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合计六万五千余元。

2000 年 11 月 20 日

母亲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双方约定,按成本价把母亲居住的两套公房出售给她。两套房屋在同一栋楼、同一个单元,紧挨着。

2014 年 12 月 4 日

母亲立下自书遗嘱

遗嘱写明:她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她去世后由儿子郑建平和女儿郑雅雯继承,长女郑雅兰无权继承。

2016 年 8 月 14 日

母亲去世

母亲去世时,两套房屋仍登记在她名下,没有办理过任何过户。

2020 年 10 月 21 日

两套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两套房屋补办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栏仍然是母亲韩秀贞。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兄妹二人签订协议书分房

郑建平与郑雅雯签订协议书,约定其中一套由郑雅雯继承,另一套由郑建平继承。

2021 年 2 月

二人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并办理过户

他们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按遗嘱分别继承两套房屋,并要求长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PART 02

双方的主张

各 自 的 立 场

原告 郑建平、郑雅雯:房子是母亲的,遗嘱是她自己写的

他们主张:两套房屋是父亲去世之后,母亲按房改政策买下来的,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

母亲的遗嘱由她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内容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求。

按照遗嘱,两套房屋由他们二人继承;两人又签订了协议书,就哪一套归谁达成了一致。

被告 郑雅兰:经法院传唤,始终没有到庭

法院依法传唤之后,长女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方在起诉时陈述,母亲在遗嘱中已写明长女无权继承这两套房产。

PART 03

房子从哪来,遗嘱怎么写

两 个 关 键 细 节

房子是母亲买的,产权证却在她去世四年之后才办下来

父亲 1995 年去世,母亲 2000 年才买下这两套房。购房的时间落在父亲去世之后,这一点决定了房屋的性质。

购房款由母亲一次性付清,契约上写的是母亲的名字,此后的产权登记也只有她一个人。

真正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是在 2020 年 10 月,距离母亲去世已经过去四年,证书上的权利人仍然是她。

母亲留下的遗嘱,写了什么

遗嘱是母亲亲笔写的。开头写明了自己的名字,正文写明两套房产的位置,并写明这些财产由儿子郑建平和女儿郑雅雯继承,长女郑雅兰无权继承。

遗嘱末尾有母亲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日期:2014 年 12 月 4 日。

这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全文都是母亲自己一个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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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在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节目录制现场

PART 04

法院的三个裁判观点

围 绕 三 个 问 题

法院从三个层面处理这起案件:遗嘱本身有没有效力;这两套房该不该算母亲的个人财产;被告没有到庭,案子还能不能继续审。

观点一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就成立

法院首先审查遗嘱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的遗嘱是母亲本人书写的,末尾有她的签名和日期,内容明确指向她名下的两套房产。

遗嘱有没有经过公证、有没有见证人在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成立。法院据此认定,这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遗嘱被采信之后,遗产就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不再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律 师 提 示

自书遗嘱的核心是三件事:自己写、自己签、写清日期。法律并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公证。

实务中出问题的遗嘱,大多是代书或者打印之后补个签名,还有的签了名却没写日期。这些瑕疵都会给其他继承人留下争议的余地。

老人立遗嘱时如果条件允许,把全部内容亲笔写完,签名与日期一并写全,比事后补签可靠得多。

观点二 父亲先去世,母亲此后买下的房属于她一个人

第二个问题是这两套房的性质。原告主张房屋是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有权用遗嘱处分整套房屋。

法院查明,两套房屋都是母亲在父亲去世之后购买,并登记在母亲名下,因此认定这两套房属于母亲的遗产。

父亲去世时,这两套房还不存在,也就没有他的份额。母亲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从共同财产里划出的一半。

律 师 提 示

父母的房子到底是谁的,先看两个事实:什么时候买的,登记在谁名下。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用自己的名义买下并登记的房,属于后者个人财产。

这类问题的举证并不复杂。购房契约、付款凭证、产权证书三份材料指向同一个人,权属基本就能说清。

反过来,如果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的一方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超出部分不产生效力。所以先厘清权属,再谈遗嘱怎么写。

观点三 被告不到庭,案件照样审理和判决

长女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更没有提交证据。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放弃这两项权利,并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法院同时说明,本案的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当时施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

律 师 提 示

被告不出庭,案子一样可以判。缺席的一方等于放弃了当面质证的机会,原告提交的遗嘱、购房材料通常会被直接采信。

如果自己是被起诉的一方,对遗产怎么分有不同意见,出庭陈述、提交反证是唯一有效的办法。拒不到庭,判决很大可能会按对方的主张作出。

遗产继承案件往往牵涉多套房屋和多继承人,起诉时应当把全部继承人都列为当事人,避免判决之后还要另行诉讼。

PART 05

最终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韩秀贞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套由郑雅雯继承所有,另一套由郑建平继承所有。

郑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郑雅雯、郑建平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办 案 律 师

本案中,靳双权律师代理原告郑建平、郑雅雯,帮助当事人成功确认了遗嘱效力,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靳双权,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主要办理房产纠纷案件。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头部房产经纪机构起草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熟悉房产交易的行业规则,也熟悉法院在房屋确权、遗产继承类案件中的裁判尺度。

办理过大量房产纠纷案件,擅长从协议条款、出资凭证、登记材料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中找到关键证据,帮当事人在开庭前把证据准备完整。

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

主 要 业 务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纠纷,遗产范围认定与分割,房产继承过户,分家析产与房屋确权,借名买房确权与过户

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履行、回迁安置房买卖等,只要是和房产有关的疑难问题,都有成熟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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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录制现场

靳双权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熟悉遗嘱继承、房改房权属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审判思路。

如果您正在处理老人留下的房产、遗嘱不被其他继承人认可,或者继承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这类问题,可以先让律师帮您分析案情、梳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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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我是靳双权律师,主要办理房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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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