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5,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冯炯涉嫌诈骗案,(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
2、冯炯,男,67岁,农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3、冯炯和儿子冯中强是新兴县水台镇杜村村民,已分户,两人在杜村均有水田。2010年4月,嘉信陶瓷公司租用杜村土地用于工厂和商业建设项目,杜村村支书冯金龙主持协调工作。嘉信公司经理人何艳娟与村支书冯金龙,到冯炯、冯中强家协商租地事宜。冯中强不在家,冯炯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谎称冯中强的租地事宜全权由其负责。其后,冯炯在没有将此事告诉冯中强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将冯中强的2.3亩合并自己的0.7亩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租期50年,并一次性领取9万元。5月,冯中强得知后,回到杜村找到嘉信公司,索要自己名下2.3亩水田的租赁款69000元。经嘉信公司何艳娟和村支书冯金龙的多次与冯炯协商,冯炯拒不退还骗取的69000元。同年年底,嘉信公司为了租地项目的推进,不得已与冯中强达成一致,重新支付了冯中强69000元租地金。嘉信公司报警,冯炯被刑事拘留。
4、新兴县法院判决冯炯无罪。
5、司法观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认识错误,自愿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冯炯与冯中强是父子关系,冯炯已书面向嘉信公司何艳娟承诺了可以代表全家出租在杜村的土地;签订合约时,被害人何艳娟和村支书冯金龙均清楚,这3亩土地是由冯炯的0.7亩合并冯中强的2.3亩构成的。至于冯炯在没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将冯中强的土地出租出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对于冯炯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冯炯无罪。
6、最后同事说,这个案子还是觉得有争议,也有很大的疑惑。为什么父亲不把钱给儿子呢?很简单的事情啊,为难了儿子,最后也害了自己。还有,为什么儿子一定要去找嘉信公司索要69000元?虽然要到了钱,但这直接导致把父亲送进去了啊。回答和感叹,为什么不换个角度思考,这是否可能是父亲和儿子合起来做的一个局呢?关于儿子重复要钱,可能要从《鬼吹灯》的行规来解释了。盗墓时,下井的都是儿子,因为上面的父亲不会丢下儿子不管;反之,可能会出现宝贝上来了,儿子就“去父留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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