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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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根基是真实的应收账款,基础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虚假,意味着应收账款实际并未发生。实务中经常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伪造购销合同、出库单,制造虚假应收账款,向保理商申请融资。
很多债务人认为,基础交易是假的,自己就无需向保理商还钱。但依据《民法典》第763条,能否向债务人追索,核心看保理商主观上是否明知基础合同虚假。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谋虚构基础交易,保理商属于善意不知情
如果卖方(债权人)与买方(债务人)共同造假,签署虚假基础合同、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函,但保理商事前并不知晓,已经尽到合理核查义务。
法律规则:债务人不能以基础合同虚假、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抗善意保理商,保理商依然有权起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本息。
哪怕基础合同本身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属于无效的通谋虚伪行为,但该无效后果不能伤害不知情保理商的信赖利益。债务人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如果是有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拥有双重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原债权人回购融资本息,也可以直接向虚假交易下的债务人追索,两条路径可以并行主张。债务人清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保理融资本息及合理费用。
二、例外情形:保理商明知或应当知道基础交易虚假
有证据证明保理商事前明知基础合同、应收账款是虚构,仍然放款融资,此时法律保护的天平转向债务人:
1.债务人可以直接以应收账款不存在进行抗辩,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
2.保理关系不再成立,实际在保理商和原债权人之间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保理商只能向融资申请方(原债权人)索要本金和利息,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
重点提示:法律条文写的是“明知虚构”,单纯审查存在疏忽、未尽完美尽调,不等于“明知”,不能直接免除债务人责任;只有证明保理商主动串通、明确知情,才能阻断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区分另外两种情形,不属于763条通谋虚构
1.只有债权人单方造假,债务人完全不知情 卖方单方面伪造合同、单据,债务人从未确认过该笔应收账款。此时自始不存在债权,保理商不能向不知情的债务人追索,只能向申请保理的原债权人追责。
2.基础合同真实,但后续被撤销、解除 基础交易一开始真实,后续因为质量、欺诈被撤销。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解除合同,不能对抗保理商,债务人仍然需要向保理商履行债务。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时,善意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只有保理商明知虚假,才阻断对债务人的追索。债务人随意盖章确认应收账款,即便交易背景虚假,仍可能承担清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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