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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具体而言,所有公务员:公务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申请弹性延迟退休。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拥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政工师等)。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公立学校、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此外,《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该条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之外的,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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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如何申请?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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