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张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后张某未报警,联系父亲和表哥到现场处理,自己则回家。后因协商不成,被害人报警,公安电话通知张某返回现场。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2.4mg/100ml,从离开到返回约4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客观上已离开现场回家,不在交警可查处的明显区域;主观上承认害怕被查处酒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逃避法律责任”不限于事故赔偿责任,还包括逃避酒驾、无证驾驶等。最终,张某构成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17500元。
来源:@南京零距离、FM93交通之声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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