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我已控告了长达22年,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在该份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也并不仅仅是因为该鉴定把9颗牙齿折断脱落和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伤伤情认定为轻伤,而是因为经向天津法院网和百度APP查询得知出具该份鉴定的两位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根本就不是法医,也从未领取过法医鉴定资格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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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医却能出具法医鉴定,这在古今中外恐怕也都是个奇闻。难怪他们不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2条的规定,7颗牙齿折断脱落构成重伤,但他们却把9颗牙齿折断脱落认定是轻伤。也难怪他们不懂张口度受限的尺寸是区分轻、重伤的标准,所以在承认张口受限的情况下,却不写受限的具体尺寸,还难怪他们不懂得鉴定应是最终结论,但他们却记载是根据目前情况。因为不是法医,所以他们不懂得鉴定书还得有鉴定人得签名,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根本就没有鉴定资格,所以也未敢在鉴定书上记载资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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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什么都不懂,为什么还敢伪造法医鉴定?再者说,就算是对法医的专业知识不懂,难道身为法官,你们对国家法律也不懂吗?早在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现行的147条)就已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你们不是法医却敢伪造鉴定,已经构成“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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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也已明确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难道宝坻法院和天津一中院本案一、二审的法官也不懂法吗?为什么把这份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当作定案的根据?为什么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还在谎称采信无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究竟是符合哪条法律规定,作出如此答复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庭必须公开说清楚,否则就应与伪造鉴定者共同承担伪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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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伪造鉴定,导致本案的受害人张复生,虽致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的严重后果,却仅按轻伤定性,使持械击人头部的刑事重犯却仅获刑一年;使受数百万损失的受害人却仅获赔4万(仅是当时的医药费),并受了终身的肉体痛苦和几代人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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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的控告是单方指控,没有法院的官方认证,我认为无论是在伪造鉴定上,还是一案两判的判决书上都盖有着法院的印章,还要什么官方认证?又怎么能说是我的单方观点呢?再者说不是法医却出具法医鉴定,连小孩子都知道是违法的。还有我已给天津高法院长递交了对该份伪造鉴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本应20天答复却180天也未回复,难道不答复我们就不能控告了吗?

截至目前,这份令人目瞪口呆的伪造鉴定还在法院横行,不知何日才能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