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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看似正规的剧组邀约,将演员王星诱骗至泰国,落地后他被强行转运缅甸妙瓦底诈骗园区,短短四天多次转卖,人身遭受控制。

在武装人员看管下,他被迫完成人脸识别办理网贷,放款资金全部被电诈团伙卷走,王星没有拿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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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艰险获救回国,噩梦却并未结束,源源不断的催收电话紧随而至,一笔非本人意愿产生的债务压在了他身上。

明明是受胁迫办理的贷款,为何法律层面拥有撤销权利,现实中却难以甩掉这笔债务?网贷平台完整的核验流程背后,又存在哪些风控漏洞,让受害者在绝境中被迫背负欠款?

王星的遭遇起点并不复杂,他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剧组通告,发布者自称是副导演,称有一部戏需要在泰国周边拍摄,具体的剧本内容和演员阵容都处于保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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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消顾虑,对方甚至提前替他买好了从上海到曼谷的往返机票,还预订了当地酒店,一套流程走下来,看上去跟正常剧组的操作没什么两样。

可人一落地,事情就变了,司机没有按约定送他去酒店,而是以更换住处为由,一路把车开向泰缅边境。

王星察觉到不对,给女友发了一条约定好的求救暗号,女友随即报警,但报警的速度赶不上转移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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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武装人员挟持,从泰国偷渡进入缅甸妙瓦底,彻底失去联系。

在园区里,手机被收走,人被控制着完成人脸识别,在多家网贷平台借出数万元,资金整笔转往境外。

短短四天里,他被转卖了三次,从阿波罗园区到环亚园区旁边的黑园区,最后到凯旋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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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在于骗术有多高明,而在于被骗的人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什么。

一个演员看到通告去试镜,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职业行为。

骗子把机票和酒店都安排好了,这种投入程度本身就说明,他们筛选目标的标准不是“谁好骗”,而是“谁有价值”。

而一个人身上的价值,在今天这个数字化的环境里,远不止是钱包里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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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额度、信用评分、人脸信息,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在犯罪分子眼里就是一笔待变现的资产。

人到了他们手里,脸往镜头前一凑,钱就从平台上放出来了。

这一点其实比单纯的绑架勒索更值得警惕,传统的绑架要联系家属、谈赎金、等转账,中间有博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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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刷脸网贷这套操作,全程自动化,几分钟就完成了。

事后受害者想追究,面对的是一家按照流程放款的平台,而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对手。

这种“自动化”带来的最大问题在于,风险被分配给了最没有能力承担的人。

既然合同是在胁迫下签的,法律也给受害者留了撤销的口子,那为什么王星最终还是选择了自己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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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上看,王星的情况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手机被没收、人身受控制、在武装看守下完成刷脸,这些事实放在任何一本法律教科书里,都够得上胁迫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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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权撤销”和“实际能撤销”之间,隔着一道很实在的墙,这道墙由两块砖砌成。

第一块砖是举证,撤销合同需要在法庭上证明“我当时确实是被逼的”,而这件事偏偏发生在缅北园区里,没有录音、没有监控、没有第三方证人。

王星自己在采访中提到,手机被收走之后,根本无法留下任何证据。

平台那边握着的是完整的人脸核验记录和放款流水,从平台的角度看,认证信息对得上,流程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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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公布过一个案例,当事人声称加入债务是受胁迫的,既没有报案也没有提起撤销之诉,拿不出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他担责。

举证这道坎,在实际操作中比想象中高得多。

第二块砖是时间,受胁迫的撤销权,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且这个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王星2025年1月获救,撤销权的窗口在2026年1月就已经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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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时没有选择先去起诉撤销合同,而是先还了钱。

从法律后果来看,这个顺序的颠倒让后续维权变得非常被动。

付建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如果王星不主动去法院起诉撤销,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就一直有效。

平台有权向他主张还款义务,并开展催收、报送征信记录,这也是争议产生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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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一个很现实的困境,那就是受害者回国之后面临的第一件事不是打官司,而是征信不能花。

征信一旦出了问题,买房、贷款、甚至找工作都可能受影响。

而打官司需要时间、金钱和精力,对于一个刚从园区出来、工作还没有着落的人来说,这些成本都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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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选择了分期还款,每月四千多元,持续三年,收入不稳定的时候还得向女友借钱周转。

按月还款保住征信,是他在有限选项里做出的一个理性选择。

恕我直言,一个受害者被迫在“征信受损”和“耗尽积蓄打官司”之间二选一,这件事本身就是制度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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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权利没有消失,消失的是行使权利的最佳时机。

而错过的原因,不完全是当事人不懂法,更多是现实条件的挤压。

把目光从王星个人身上移开,有一个更值得琢磨的问题。

一个人在境外、设备环境异常、资金刚到账就被整笔转走,这些信号在风控系统里应该都是红色警报。

可为什么这些警报一个都没有响。

网贷平台的风控逻辑,大体上是围绕“人脸识别通过等于本人自愿”这个假设来运转的。

这个假设在国内的日常场景里通常成立,因为一个正常使用手机的人,面对镜头时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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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假设在缅北园区里根本不成立。

一个人被关在房间里,手机不在自己手上,旁边站着武装人员,他把脸凑到镜头前,这个动作跟“自愿”没有半点关系。

人脸识别能证明这张脸是谁的,但证明不了这个人当时愿不愿意。

央行科技司的李伟曾多次公开提醒,人脸属于弱隐私生物特征,不应该作为唯一的交易验证因素,必须结合其他手段进行多因素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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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的态度是清楚的,单靠一张脸就放款,风控是不够的。

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过一起冒名网贷案件,平台仅以形式审查通过贷款申请,未对身份信息中的多处疑点进行实质核查,最终被判删除不实网贷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判决说明,平台“按流程办事”并不天然等于“没有责任”。

从我的角度来说,这里的关键不是要平台承担全部损失,而是要问一个更基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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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放款的收益归平台、风险归个人,而平台又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异常的时候,这份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

王星是演员,他的遭遇能上热搜,能有媒体跟进。

但更多从园区被解救出来的普通人,没有这个关注度,人回来了,债还挂在身上,催收电话接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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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的理解,一个健康的制度应该让最没有过错的人承担最少的代价,而不是相反。

王星选择分期偿还那笔从未见过的网贷,不是因为他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法律的救济通道对他而言太过漫长、昂贵而且充满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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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什么,被虚假通告骗到境外,被控制着刷了脸,钱被犯罪团伙拿走,回国后却要在还债和打官司之间做选择。

依我看,这件事真正需要被讨论的,不是“他该不该还”,而是“为什么这笔债会落到他头上,以及下一个受害者出现时,有没有一条比现在更通畅的路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