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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您的家人是否曾因经济、生活等纠纷,遭到他人持续跟踪尾随、短信轰炸、家门口蹲守堵截等困扰?对于这种“软暴力”行为,过去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而不能实现有效惩戒。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新增禁止令制度,有效填补了跟踪滋扰行为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而难以规制的法律空白。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共同学习。

【案例回顾】

汪某某与张某(女)素不相识,二人在顺义区某工业园区偶遇,汪某某对张某心生好感,向张某索要联系方式被拒绝后,2026年1月间,汪某某连续两天前往张某居住地进行跟踪,张某报警。顺义分局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汪某某在6个月内禁止接触张某。

【警察说法】

这种打着“追求”旗号的反复纠缠、滋扰,虽未对被侵害人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给其带来精神伤害和心理压力,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而且创新性增设“责令禁止接触”的配套措施,实现了从“事后追责”到“风险预防”的法治突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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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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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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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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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意味着,《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妇女群众如在恋爱、交友等日常生活中或离婚后遭遇此种行为,除了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罚款、拘留等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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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公安法制、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