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归属: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乡镇政府及卫健部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马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自2023年以来多次前往刘某家门口滋事,实施辱骂、打砸门窗、堵塞门锁等行为。刘某虽多次报警求助,但双方矛盾一直未能彻底化解。
某日凌晨2时许,马某精神病发作,持菜刀来到刘某住宅栅栏处肆意辱骂,将刘某右手大拇指砍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刘某住院治疗11天。马某作案时受精神病影响,完全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监护人对马某严加看管并开展治疗,同时依法收缴涉案菜刀。
事后,刘某将马某、其法定监护人朱某(马某丈夫),以及迎河镇人民政府、寿县卫健委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马某的管控。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精神病发作期间持刀伤人,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后果。案发时马某不能辨识自身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朱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0813.47元,马某、朱某书面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刘某要求政府及卫健部门担责的诉求,法院认为,基层政府、卫健部门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排查、管控属于行政协助义务和公共服务范畴,不等同于民法层面的监护责任,与本次伤害事故不存在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是守护被监护人与社会公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切实履行看管、照料、送医治疗等监护义务,提前防范暴力伤人风险,避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同时提醒,行政机关的排查救助管理属于行政职责,不能等同于民事监护责任,受害人不能据此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来源: 寿县人民法院 徐慧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