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遇到行政纠纷、和社保局等行政机关沟通和解时,很容易踩一个致命的坑:行政机关口头承诺,只要先撤诉,就马上满足诉求。最近,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就接到某社保局的和解来电,对方提出先撤诉再兑现诉求,雷雨律师直接明确回复:先把诉求全部落地兑现,拿到实际结果之后,再谈撤诉。
很多人分不清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别。民事诉讼撤诉之后,后续还可以再次起诉;但行政诉讼规则完全不一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同一个行政行为,法院将直接不予立案。一旦对方反悔,当事人将丧失再次维权的途径,这个风险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了解。作为深耕行政争议解决的行政诉讼律师,雷雨律师今天系统梳理行政诉讼完整流程,以及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直接导致驳回起诉的五个关键踩坑点。
一、行政诉讼基本流程
-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在 7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原则,由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一审宣判后,如果不服判决,当事人需要在 15 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五大实务踩坑点
1、起诉期限不能超,过期直接驳回
一般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没有中断、延长的宽松适用空间,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起诉。
2、和解撤诉顺序不能颠倒
行政机关和解、协商时,口头承诺、电话承诺都存在极高不确定性。原则上一定要等对方全部履行完毕、诉求全部实现之后,再申请撤诉,不要先撤诉等履行。
3、适格原告、适格被告是立案基础
原告必须和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原告、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会要求变更,拒绝变更的,直接驳回起诉,这也是很多行政案件卡在立案环节的常见原因。
4、起诉行政不作为,履职申请是前置条件
如果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个硬性前提:你必须事先向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投诉材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逾期不处理、拒绝处理,才具备起诉条件;没有走完这个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不作为,法院大概率驳回起诉。
5、诉讼请求不能超出被诉行政行为范围
行政诉讼只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请求不能超出这个行为本身。最典型就是工伤认定案件: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本案行政诉讼的诉求,只能是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不能在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里面直接主张工伤赔偿金额。赔偿属于后续独立的行政给付程序,需要另行主张,诉求写超范围,同样面临败诉风险。
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案件逻辑差异很大,程序门槛高、规则刚性强,立案、诉求拟定、和解谈判都需要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遇到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等行政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避免程序踩坑,白白丧失维权机会。
我是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专注刑民交叉案件、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有行政纠纷相关问题,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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