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想到婚姻里面对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第一反应就是捉奸在床。
不少人觉得,如果没有拍到现场画面、没有当场抓到,就算有一些聊天记录、出行记录,到了法院也不算数,自己根本拿不到有利的证据。还有一部分人,为了拿到所谓“实锤”,跑去酒店蹲守、私自闯房间、找人跟踪偷拍,最后不仅证据不被法官采纳,自己还涉嫌违法,反而惹上官司。
这是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当中,法院认定婚内不正当关系,从来没有一条硬性要求,必须捉奸在床。很多已经判决的案例里,当事人没有任何现场画面,依靠一系列互相印证的间接证据,最终被法官采信,认定对方确实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
当然也要说清楚一件事:不是随便几张暧昧聊天,就一定能被认定。法官认定这件事,有一套非常务实、统一的判断逻辑,不会仅凭单一一份证据就下结论。
今天用普通人听得懂的大白话,把法院审判当中最核心的三个认定标准讲明白,同时告诉你哪些证据有用、哪些证据白忙活、哪些取证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最后再讲清楚就算认定之后,对离婚案件到底能带来哪些实际影响,避免很多人只想着取证,却不知道拿到之后有什么作用。
一、先纠正最大误区:捉奸在床,从来不是法定必备条件
我们先把最核心的误区掰开说透。
很多影视剧、短视频给大家灌输了一个固定思维:想要证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必须拍到同床的画面,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但现实当中,法官判案,看的是证据链能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而不是某一份“爆炸式”的直接证据。
为什么很多案子根本不需要捉奸在床?有一个很现实的原因:这种直接证据本身就极难获取。大部分人不可能刚好撞见,强行去获取,往往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果法律把捉奸在床当成唯一标准,很多真实存在的事实,就根本没有办法被法庭认定,本身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不一样,刑事案件要求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极高;而离婚这类民事案件,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综合全部证据之后,法官认为这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做出认定。
这也是很多案子,没有现场画面,依然能够认定不正当关系的底层逻辑。
但这里也要提醒另外一个极端:不是只要有几句暧昧聊天,法官就可以认定。很多夫妻吵架的时候,一方和别人说一些越界的玩笑、情绪化的话术,单独拿出来,是不足以下定论的。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从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也就是我们要说的三个核心标准,三份维度的证据互相支撑,才更容易被采信。
二、法官认定不正当关系,第一标准:双方的交往,已经明显超出普通正常社交的边界
第一个判断维度,也是最基础的一条:两个人的往来,已经完全脱离了同事、朋友、普通熟人该有的社交范围。
法官会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视角去评判:换成任何一个正常人,普通朋友会不会这么来往。
正常的朋友、同事之间,聊天大多围绕工作、日常琐事,不会有大量涉及亲密情感、情爱相关的内容,不会频繁在深夜长时间私聊,不会互称非常亲密的专属称呼,不会频繁聊婚姻之外的情感寄托。
除了聊天内容之外,还要看交往的频次。
比如两个人明明没有工作上的必要,却长期每天保持高频联系;经常刻意隐瞒配偶,偷偷见面;特意删除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害怕被家人发现。刻意的隐瞒行为,本身也是法官会考量的一个细节。
举个真实的参考案例:一方拿到对方和异性长达一年多的聊天记录,里面大量倾诉婚姻的不满、表达爱慕、约定单独见面,没有任何工作相关内容。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开房记录,也没有捉奸画面,但是结合长期高频、完全越界的沟通内容,在后续结合其他辅助证据之后,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交往。
反过来讲,如果只是偶尔一次闲聊,几句玩笑话,没有持续性的沟通,没有私下约见,仅仅是几句不太得体的发言,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不正当关系。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要区分:精神暧昧,和法律层面可以认定的不正当关系,并不是一回事。短暂的情感好感、几句越界的聊天,只能算是精神层面的动摇,还达不到法官认定的标准,还需要后面两类证据来补强。
三、第二标准:存在大量单独私密共处的客观行为记录
第二条标准,就是有客观的记录,能够证明两个人多次单独在私密空间共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两个人愿意来往,但是有没有实际线下接触,就需要客观记录来佐证。
很多人以为私密共处,一定是酒店。其实不止酒店,还有很多同类场景。比如多次单独去对方的住所、租的房子,深夜一同进入同一套房屋,长时间单独停留;一起开车长途出游,两个人单独外出旅行,同住一套民宿;频繁在深夜单独约会,出入私人会所、民宿这类相对封闭的场所。
可以用来证明这类事实的材料有哪些?
通行记录、高铁机票的购票记录、网约车订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小区的监控录像、停车场的抓拍,导航记录,共同消费的支付凭证。
这里要划一个重点:很多人会问,我自己能不能去调酒店的开房记录?这里一定要讲清楚,个人是没有权利直接去酒店、派出所调取别人的开房记录的。如果你自己跑去酒店要求前台给你打印记录,酒店有权拒绝,私自获取还会涉嫌违法。
正确的路径是,在已经起诉离婚之后,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要不要调取相关记录。个人不能私自去扒别人的住宿信息。
还有一个很常见的坑:找人跟踪,在路边、停车场偷偷拍摄对方和异性同车、一起走路的视频。如果拍摄的地点是公共场所,没有闯入别人家里、酒店房间,只是拍正常的路面画面,这类证据一般是可以提交;但是如果你偷偷安装定位器,装在对方车上、手机里面,这种非法获取的位置信息,法院是直接排除,不会采纳,甚至你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当事人辛辛苦苦花钱找人跟踪取证,最后证据全部作废,就是踩了非法取证的红线。
单独共处的证据,最大的价值,就是把“线上的暧昧聊天”落地成线下实实在在的见面,和第一类聊天记录的证据形成呼应,证据链一下子就扎实很多。
四、第三标准:存在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大额或者特殊经济往来
第三个很容易被普通人忽略,但是法官非常看重的标准,就是资金往来。
普通朋友之间的金钱往来,一般是借钱、AA消费、逢年过节很常规的人情红包,金额不会很特殊,不会长期持续性单向转账。
但如果是不正当关系当中,经常会出现一方长期持续给异性转账、买贵重首饰、奢侈品、大额节日红包,甚至出钱帮对方付房租、还贷款,花钱共同消费。
这类转账记录,有两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用来佐证两个人的关系不是普通朋友。普通人不会长期无理由给别人持续大额花钱。尤其是特殊时间点,情人节、生日,连续的520、1314这类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本身就是法官重点观察的细节。
第二,就算最后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这笔钱本身也是可以主张追回的。很多人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第三者,配偶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全额把这笔钱要回来。
这里也要区分,不能只要有转账就往不正当关系上面靠。比如纯粹的借款,有借条、有后续还款记录;或者生意上的货款,工作往来的报酬,这些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不能直接定性。
最好的状态,就是三类证据同时有一部分:有越界的聊天记录,有线下单独见面、共处的出行或者监控记录,再加上持续性的特殊资金往来。三份证据互相印证,就算没有捉奸在床的现场画面,被法院采信的概率会高很多。
五、一定要分清:哪些取证方式,拿到了也等于白拿,甚至会让你赔钱
讲完三个认定标准之后,有一件事比找证据更重要:取证的方式,必须合法。
很多人为了拿证据,最后官司没赢,自己先被告侵权,赔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这种案例每年都有不少。
第一种绝对不能做的:私自闯入酒店房间、别人的住宅里面拍照录像。哪怕你明明知道里面是你的配偶和异性,只要房子、房间是别人的私密空间,你强行破门进去拍摄,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直接排除,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第二种,在别人的手机、车辆、家里偷偷安装录音、定位、偷拍设备。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定位轨迹,法庭不会采信,还会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三种,找所谓的私家侦探。市面上大部分私家侦探业务,跟踪、偷查开房记录、调取别人的通讯记录,本身就是违法的,很多人付了一大笔钱,最后拿到的证据不能用,甚至还被对方敲诈。
那普通人合法可以怎么做?
第一,对方没有删除的手机聊天记录,如果你是在对方自愿、没有胁迫的情况下看到,正常拍照、录屏保存,这种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注意,不能用破解密码、偷偷解锁的方式拿到。
第二,公共场所拍摄的视频,路边、商场、停车场,正常拍摄,没有闯入私密空间,是可以的。
第三,对方自己承认的录音。在正常沟通的过程当中,没有胁迫、没有限制人身自由,聊天的时候对方亲口承认相关事实,这份录音是合法有效的,很多案子里面,当事人和配偶谈判的时候录下来的自述,是非常有力的一份证据。
第四,消费记录、转账流水,自己的手机上面的账单,正常截图、去银行打印,完全合法。
六、很多人最关心:就算法院最终认定了不正当关系,会带来哪些实际影响?
很多人一门心思取证,却没想明白,认定之后,到底能改变什么,这里也客观讲清楚,不夸大效果。
首先,它不等于一定会一次性判离。
很多人以为只要证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实际不是。民法典里面,法定应当判离的情形,主要是重婚、与他人同居。注意,“与他人同居”和偶尔的不正当交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不是偶尔见面。如果只是认定存在不正当交往,达不到同居的标准,第一次起诉,法官依然有很大概率,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在财产分割上面,不是对方就要净身出户。
网上流传的“出轨就净身出户”,并不是法律规定。净身出户只有一种情况,是对方自己自愿同意。法院的裁判规则,是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过错方少分,但是少分的幅度,每个案子不一样,一般不会差距特别夸张。
第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个赔偿的金额,整体不算很高,大部分地区几万块的区间,不要期待很高的赔偿数额。
第四,争取抚养权的时候,不正当关系只是众多考量因素当中的一项,不是决定性因素。法官最核心看的,是谁更有利于孩子长期稳定的成长,不会单纯因为这一件事,就直接把抚养权判给另外一方。
把这一点讲清楚,是希望大家理性看待取证这件事,不要抱着不切实际的期待,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情绪,最后发现结果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取证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要为了拿证据,把自己拖进长期的内耗当中。
七、最后想说,证据固然重要,更要照顾好自己的状态
接触过很多这类当事人,一旦发现配偶存在异常,所有的生活重心全部放在找证据上面,天天熬夜翻记录、到处找人打听,长期陷在愤怒、痛苦里面,把自己的工作、身体全部耽误了。
其实证据只是帮助你在后续的离婚谈判、诉讼当中,多一份筹码。真正最重要的,永远是你自己后续的生活安排,财产梳理,如何安排好孩子的生活,而不是无休止的去搜集更多细节,反复折磨自己。
也顺便提醒,不要随便在网上找所谓的取证服务,绝大多数都是骗局,不仅拿不到有用的材料,还会泄露你自己的信息,二次遭受损失。
如果你已经走到准备起诉这一步,最稳妥的方式,是带着你手上现有的全部材料,找专业婚姻律师帮你梳理一遍,看看哪些能用,还缺少什么,以及后续调查取证,怎么通过法院合法调取,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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