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打工人碰到过这种“好事”?公司说每月多给你发几百块现金,只要签个字自愿放弃社保就行。不少人当时一算,现钱拿到手才踏实,养老那都是几十年后的事,果断签字。现在这事彻底行不通了,新规落地,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那点小心思都藏不住了。
55岁的老黄在上海一家工厂干了快20年,当年就是为了每月多拿300块,签了公司给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后来公司业务调整搬去苏州,老黄的计件工资骤降,眼看自己社保没交过,养老没着落,只能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掏出承诺书说这是你自愿签的,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这张纸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判定无效,判公司赔老黄8.7万元。
这种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一律无效,最高法去年9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早就说透了。从11月1日开始,不给员工交社保的后果又加重了,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直接罚3倍,还是全国统一标准。这个新规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号公告,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这是第一次把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偷逃税是同一个管理逻辑。整个裁量基准覆盖了9大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分成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不是上来就开罚,有前置流程,税务机关会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还不缴的,才会开罚款。
滞纳金是单独算的,按日万分之五,欠一天算一天,一分都少不了。欠缴额度不同情节不同,罚的倍数也不一样,欠缴50万以下,或者50万到500万但占应缴额不到三成的,罚一倍。欠50万到500万且占应缴额三成以上,或是欠500万以上占比不到三成的,罚1到2倍。
最严重的情形直接罚2到3倍,要么是欠缴金额500万以上且占比三成以上,要么是多次欠缴、不配合整改。哪怕你在限期内把欠的本金补齐了,滞纳金还是要交,跑不了。其实这个罚则不是新规,社会保险法第86条早就有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社保费的,就是处应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前的问题是各地各自定标准,同样欠100万,换个省份处罚结果可能差好多。这次直接全国统一标准,2020年11月开始社保费就由税务局统一征收,这次连处罚裁量权也统一收上来了,各地原有标准和公告不一致的,全按公告来。说白了就是社保费和税以后全归一个部门管,征管力度只会更严。
新老划断也说清楚了,11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如果还没做出处罚决定,原则上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不会一刀切。除了上海老黄这个案子,全国各地已经判了好多类似的案子,结果全是员工胜诉。西安中院一起案子判公司赔1.47万元,武汉东湖高新法院的案子,员工签了自愿不参保申请,公司直接赔了8万。
对企业来说,更要命的是如果不给员工交工伤保险,员工一旦发生工伤,所有工伤待遇全得企业自己掏,一分都没得报销。以前这种自愿放弃的约定,很多不是企业单方面逼的,确实有员工动心,想要每月多拿几百块现金,觉得各取所得。就像老黄自己说,公司每月补他300块,但公司每个月本来要交至少800块的社保,他当时不签,说不定这份工作都保不住。
现在这条路彻底堵死了,员工签的放弃协议不算数,单位欠缴还要挨重罚,存在多年的行业默契直接作废了。对打工人来说,短期内到手工资确实会少一点,这是实话。但养老、医疗、工伤都是给自己留的底线,国家都不允许我们随便放弃,长远来看绝对是好事。
压力最大的还是企业,尤其是跨区域集团和中小微企业。之前大家都是按照各地不同的处罚标准算用工成本,11月1日之后全都得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重新核算。现在工资、个税申报数、社保缴费基数三个数据全在税务局,一比对就能看出差异,想蒙混过关真的很难。
也有人担心,部分企业会不会玩花样,把明着的欠缴改成低基数申报,账目做得更隐蔽。其实这个政策本来就是管用人单位的,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完全不受影响,从头到尾都是保护咱们普通打工人的。如果你的公司要求你签放弃社保协议,或者干脆不给你交,维权真的特别简单。
直接打12333人社热线或者12366税务热线,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保稽核投诉就行。相关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之后60个工作日内就能调查完成。很多人担心过了仲裁时效没法维权,别忘了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的约束,随时都能维权。
以后恶意欠缴、屡催不改的企业,肯定会成为重点查处的对象,别等限期缴纳通知书送到门口才想到整改。老黄拿了好几年每月300块的补贴,最后公司赔了8万7,算下来谁亏谁赚一目了然。这个政策给咱们打工人的,就是实打实的底气,老了养老有钱领,看病能报销,出了工伤有保障,碰到公司耍无赖,一个电话就能维权,不用再看公司脸色。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报 上海二中院涉自愿放弃社保判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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