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磅文章《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性为“涉及面广,问题积弊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抓三年的全国性整治项目”,明确要求“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短短六天后,10月14日,中央纪委网站再次推文,聚焦郑州市二七区纪委监委“三资”整治经验——排查问题线索141件,立案审查调查60人,处理处分96人,返还群众村集体房屋及土地租金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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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座城市,同样是村集体“三资”问题,春岗村的处理方式却是另一番景象。

2024年10月至11月,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处。2025年7月,经开区纪委电话回复举报人确认受理此案。经纪委立案审查,认定涉案资金27万余元,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2025年11月,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

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资金——这操作,群众确实“摸不透”。举报人至今只获得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一个实名举报案件,办了这么久,连个正式的处理结果文书都不给举报人,这合规吗?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又该向谁反映?

一、法律定性:政务处分够吗?

春岗村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有没有问题”,而在于“问题被处理到了什么程度”。

从程序层面看,村干部的行为至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绕开村民代表大会,绕开公开招投标,以“一言堂”方式处置集体土地,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坍塌。

从财务层面看,30余万元集体资金存放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有余,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这一年里,资金是否产生孳息、是否被挪用、流向是否可追溯,举报人至今未获得完整的银行流水说明。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村内自治管理服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行政定性层面看,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实际上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

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为何纪委却定性为“违纪不违法”?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吉木萨尔县一名村委会主任因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3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纪委在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有义务移送司法机关。

春岗村这桩案子,非法卖地、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是否移送了?如果没有移送,依据是什么?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的体现,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陈年旧账”不能成为糊涂账的挡箭牌

案件中一个尤为关键的细节是:村干部称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

偿还集体债务,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了吗?债权人是谁?债务的形成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经过村务公开和审计核实?村干部何以有权自行认定“谁的是陈年旧账、该还给谁”?

更令人费解的是,一边认定资金属于涉案资金并给予处分,一边又将剩余资金返还给春岗村。既然资金流向存在重大问题,返还依据是什么?这笔钱返还后进了谁的账户?有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并纳入监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指出,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出现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一些农村(社区)干部权力集中”。“陈年旧账”不应成为资金去向不明的遮羞布。如果没有完整的债务凭证、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偿还决议、没有可审计的资金流水,那么所谓“还旧账”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

此外,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查处的这十几处宅基地,含不含涉事干部及家属?如果涉事干部或其亲属也在购买名单中,那这就不只是“违纪”问题,而是利用职权优亲厚友的典型“微腐败”——正是中央纪委点名要严查的问题。

三、从省到区,会议精神为什么“落不到春岗村”?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将“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攻坚任务之一,明确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推进会跟进部署,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扩大)会议上,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要扎实推进“‘三资’清查”,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明确要求“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

春岗村卖地,既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也没有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资金更没有进入集体账户。郑州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自身也曾在工作通报中表示,要“聚焦侵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发包、优亲厚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挖问题线索,严查快办、露头就打”,2026年以来累计处理处分三资领域违纪违法人员124人。

可是,面对春岗村这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实名举报案件,所谓的“严查快办”在哪里?所谓的“问题不解决不松手”又体现在哪里?

省、市、区三级会议言犹在耳,部署层层加码。然而,春岗村这桩实名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仅仅是口头告知,连书面文书都没有。这算不算“问题不解决不松手”?

四、必须追问的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查处的这十几处宅基地,含不含涉事干部及家属?究竟是多少处?涉事干部及家属出钱了没? 如果涉事干部或其亲属也在购买名单中,不仅涉及优亲厚友,更可能构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中央纪委明确要求深挖严查“优亲厚友、权力寻租”问题,这个问题必须给群众一个明确交代。

第二,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又返回到春岗村,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资金,这究竟是什么逻辑?返还的资金去向如何?是否进入了村集体账户?是否纳入了“三资”监管平台?中央纪委明确要求“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这笔钱的返还程序是否经得起检验?

第三,30余万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 2024年10月事发,2025年11月纪委查处,一年间资金在信贷员处,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产生孳息?这期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

第四,一个实名举报案件仅以口头告知办案结果,没有任何书面文书,合规吗? 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怎么向上反映?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举报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口头告知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既然管理区认定了违法,为何纪委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移送,依据是什么?

第六,省市区三级会议要求“三资”整治攻坚突破,春岗村事件是看不见?还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中央纪委连抓三年,郑州市二七区处理处分96人、返还资金3000余万元,同城之隔的经开区,面对一桩实名举报,为何至今悬而未决?

五、谁为老百姓发声?

郑姚管理区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三日之内自行拆除”。干部背了个政务处分继续上班,老百姓花了钱买了个“违法”,面临拆除。谁为老百姓发声?

中央纪委文章开篇即定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攥指成拳攻坚重点,盯住具体事、具体问题,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春岗村这桩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群众实名举报、上级三令五申——这难道不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吗?

2026年10月11日,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要“持续深化开门整治,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整治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10月13日,十一届省纪委七次全会强调要“坚定不移正风气促发展、反腐败清障碍”。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从中央纪委连抓三年的部署,到河南省“攻坚决战”的动员,再到经开区“问题不解决不松手”的表态——春岗村这桩27万元集体资金体外循环、村干部仅以政务处分结案的“老大难”问题,就是对三级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春岗村的事,群众在等一个书面答复,在等一份完整的资金流水,在等一个说得通的解释——查处的十几处宅基地里,到底有没有干部及家属?纪委返还的涉案资金,到底返给了谁?30余万元的“陈年旧账”,到底还了谁的账?

这些问题,不该只得到一个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