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徐师傅入职外地建设集团,在连云港工地从事杂工岗位,日工资260元。2024年7月16日工作期间搬运设备时被掉落设备砸伤,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续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外地企业没有为徐师傅缴纳工伤保险。我方代理徐师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向企业送达开庭材料,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提交任何答辩及证据材料。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
2.日工资建筑工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如何核算;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什么比例折算;
4.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三、辩论思路
(一)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方代理意见:工伤认定、九级伤残鉴定结论已经生效。单位没有给职工参保工伤保险,依据法律规定,全部工伤待遇项目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银行工资流水、门诊病历、医疗票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资、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依法核算,临近退休待遇依法折算
我方代理意见:结合已确认的日工资260元,按照法定月计薪天数20.83天折算月工资;结合伤者伤情、医院休息医嘱来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同时依据江苏省地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退休不足3年,两项一次性补助金按40%比例计算。
证据支持:工资转账记录、医院病历及休息诊疗意见。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企业拒不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方代理意见: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证据支持:仲裁开庭送达记录。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四、顾继宪律师解读
(一)不交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由公司买单
不少外地来连施工企业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很多工友以为没买保险就拿不到工伤赔偿,法律明确:单位没有参保,所有伤残补助、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全部由企业出钱赔付。
(二)老板不来开庭不等于劳动者就拿不到钱
有些外地企业抱着“不去开庭就没事”的心态,拒绝出庭、不提交证据。劳动仲裁可以缺席裁决,企业放弃抗辩,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裁决书一样具备强制法律效力。裁决生效之后企业不付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苏工伤:临近退休,两项一次性补助金会打折
江苏地区工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按比例递减;不足3年,按40%计发,这是硬性地方规定,维权时要有心理预期。
(四)日工资工友,工资是可以依法折算月工资
工地普遍日结工资,单位会以“干一天算一天”为由压低停工留薪待遇。仲裁、司法实践中,可以用日工资×20.83天法定月计薪天数,计算月工资,用来核算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五)顾继宪律师办案细节:证据固定,应对企业消极逃避
本案属于外地企业消极应诉的典型。我们完整固定工伤、伤残、工资、病历票据全套证据。即便对方不来开庭,完整证据链支撑仲裁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拿到生效裁决之后,如果企业拒不履行,下一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是顾继宪律师,专注处理连云港建筑工地、外地驻连企业工伤案件,擅长工伤仲裁调解、谈判,帮伤者平衡赔偿数额与回款风险。如果你在连云港及周边城市遭遇工地受伤、企业推诿的工友,可以咨询。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调解一站式全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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