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水电、水利工程下闸蓄水淹没矿山进场道路,造成矿山无法开展探矿采矿,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矿业权人起诉要求赔偿的项目五花八门:被淹没道路、自建索道、资金占用成本、资产折旧贬值、矿山管理维护费等。
并非所有支出都能获得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核心是“直接损失 + 因果关系”。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228 号明确:财产损害案件中损失项目的举证要求、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再审阶段能否事后改用《民法典》推翻旧案,对矿山遭遇工程侵权维权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巴拉哈图金矿矿业权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子峡水电站建设运营主体)

案件事实脉络:

1.黄河水电公司所属纳子峡水电站下闸蓄水,淹没巴拉哈图金矿部分入矿道路,导致金矿探采作业受阻。水电站蓄水行为被认定构成侵权。

2.东昆仑公司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多项损失赔偿:
① 门源县境内被淹没道路损失,以及祁连县境内8 公里道路、索道工程损失;
② 因道路被淹,矿山无法生产,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资产折旧贬值损失;
③ 道路被淹期间,为保全矿权持续投入的开发成本、人员管理维护费用。

3.一、二审法院:仅支持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侵权行为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的门源县境内道路损失;对祁连县8 公里道路、索道、资金占用成本、折旧贬值、日常管理维护费用不予支持。

4.东昆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再审理由:

a.入矿道路是不可分割整体,原审人为拆分行政区划,把祁连县境内8 公里道路、索道排除在赔偿范围,证据不足;

b.道路被淹直接造成资金占用成本、开发及管理费用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c.本案二审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原审应当适用《民法典》而不是旧《侵权责任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主张某一项财产属于侵权损失,必须完成完整举证,不能靠推定

实务误区:矿山只有一条进场路,整条路理所当然都是我投资修建,被淹就该全部赔。

最高法裁判观点:
即便客观上只有一条入矿道路,也不等于整条道路全部由矿业权人出资修建。
本案东昆仑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补偿协议等证据,仅能够证明门源县境内道路由其出资建设;对于祁连县境内8 公里道路,仅有使用权,不能证明系自己出资修建;索道工程更是完全没有提交修建、出资证据。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仅凭 “矿山只有一条路” 进行事实推定,证据不足的财产项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

提示:想要主张某项构筑物损失,要提交: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图纸、施工资料、权属/ 出资证据,仅有使用权不等于拥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受损不等于资产本身被损毁。

规则2:侵权赔偿讲究直接因果关系,资金占用成本、资产折旧、矿山日常管理维护费,不当然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实务误区:道路被淹矿山干不了活,我投入的钱产生的利息、资产自然折旧、维持矿权必须花的管理费,全部都要侵权方买单。

裁判逻辑:

1.资金占用成本、资产折旧贬值:矿产勘探开发本身就自带商业风险。资产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本身就会发生折旧贬值。道路被淹只是造成无法开采,但资金占用、资产贬值并不必然由本次蓄水侵权直接造成,二者不具备法律上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不能简单拿全部投入本金按利率折算资金成本作为侵权损失。

2.开发成本、日常管理维护费:无论道路有没有被淹没,只要持有矿权,企业就需要对资产进行管理、维护,该部分属于矿山经营固有的必要开支,不是蓄水侵权行为新增出来的直接损失,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

区分:✅直接损失:道路构筑物本身被水淹没损毁的重建、修复价值;❌不必然赔付:资金利息、资产折旧、固有日常运维管理费、预期经营利润(需要极高证明标准)。

规则3:侵权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案件二审、再审,不能直接改用《民法典》裁判

实务误区:案子二审、再审发生在2021 年之后,就应当直接适用新的《民法典》,旧法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要点:
侵权蓄水损害事实发生于2014 年,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该类案件原则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即《侵权责任法》。
即便二审程序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只要侵权基础事实发生在旧法时代,不能以“适用民法典更有利” 为由直接推翻原审法律适用;已经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不适用民法典。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没有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再审再以此为由主张改判,不予支持。

规则4:司法鉴定意见不等于直接判决结果,法院有权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

本案虽有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对于鉴定意见里面包含的资金成本、管理费项目,法院需要审查该部分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不是只要鉴定报告列出来损失金额,法院就必须全部照单判决赔付。

三、矿山被工程侵权维权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矿山只有一条进场路,整条路被淹,全部路段理所当然都该赔。

正解:区分使用权和出资所有权,每一项财产损失,都要拿出出资、建设的完整证据,不能只靠生活常理推定。

❌误区 2:矿山因为侵权停产,投入资金的利息、资产折旧、维持矿权的管理费,全部算侵权直接损失。

正解:折旧、资金占用利息、固有运维费用属于矿山经营固有风险,需要证明是侵权行为直接新增产生的损失,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

❌误区 3:只要开庭时间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不管侵权是什么时候发生,就必须适用《民法典》。

正解:看侵权事实发生时间,不是看开庭时间;旧时代发生的侵权,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

❌误区 4:司法鉴定报告里面列明的损失项目和金额,法院必须全部照判。

正解: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法院还要审查因果关系、真实性,不是鉴定写多少就判多少。

四、矿山遭遇水利、基建工程侵权实操维权建议

✅证据准备阶段

1.区分使用权vs 出资所有权:主张道路、索道、构筑物被损毁赔偿,收集全套施工合同、图纸、付款转账凭证、竣工材料,证明是己方出资修建;仅有使用、通行权利,不等于拥有资产所有权,不能主张资产损毁赔偿。

2.梳理损失项目,严格区分:

○直接财产损毁:道路、构筑物、设备被淹没、冲毁的修复/ 重置费用(优先主张);

○谨慎主张:资金利息、折旧、日常管理费;该类项目司法实践支持门槛极高,不要作为主要索赔点。

3.做司法鉴定时,对每一项索赔项目,都同步提交对应的基础证据;不能只把鉴定交给机构,自己不举证。

✅法律适用方面

1.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01‑01 之前,诉讼主要法律依据优先使用当时《侵权责任法》,不要想当然直接套用《民法典》。

2.二审过程中,对法律适用、损失认定有异议,应当在二审提出,不要留到再审阶段才首次提出。

本案裁判要旨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权利人主张财产损毁损失,应当提交出资、建设等证据证明财产权属及损失事实,不能仅凭生活常理推定。矿山被蓄水侵权,道路构筑物本身损毁属于直接损失;资金占用成本、资产折旧贬值、矿权存续固有的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因不具备侵权法上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予支持。侵权基础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即便二审、再审程序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后,原则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能以适用新法更有利为由否定原审法律适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证据,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全案证据审查取舍,并非鉴定意见列明的损失就应当全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