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张女士找了份糖水店的工作。去了之后连着8天,每天干12个小时。炸小吃、出糖水、洗碗、打扫、收银,店里啥活都干。第8天干完她离职了。找老板要这8天的工资,老板不给。理由很硬气:招聘的时候就跟你说了,试岗期没工资,你当时也同意了。
张女士不认。她去白云区人社局投诉了。
这事听着就让人来气。8天,每天12小时,那就是96个小时。张女士在店里干活,出餐、收银、打扫,哪样不是店里的正经生意?她干的活,给店里挣了钱。凭啥不给工资?就因为老板说了句“试岗没薪”?
法律上压根就没有“试岗期”这么个东西。只有试用期。你用工第一天起,只要劳动者接受店里的管理,提供了经营性的劳动,双方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啥叫事实劳动关系?就是你干活他受益,这关系就成立了。成立了就得发工资。这是法律的硬规定,不是你老板说一句“提前告知”就能绕过去的。
老板说,我提前说了,她也同意了。这话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律师讲得明白,“试岗无薪”“学徒没工资”这种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哪怕求职者口头答应了,也不能免除店家发薪的义务。为啥?因为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老板跟员工约定“我不给你钱”,这约定本身就违法,违法的约定签了也白签。
还有一条,老板不能把新人手生、操作失误造成的食材损耗,算到员工头上。新人刚来,不熟练,打碎个碗,烧糊个糖水,这都正常。这是经营成本,老板得自己担。只有员工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失,店家才能依法索赔。你不能因为人家打碎两个碗,就把8天工资全扣了。这是两码事。
就算是试用期,工资也有底线。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你老板想用“试岗”俩字,把工资压到零,门儿都没有。
张女士现在要维权,路子是清楚的。头一步,收集证据。招聘时候的聊天记录,有没有?考勤记录,有没有?上班时候拍的照片、视频,有没有?跟老板沟通工资的录音,有没有?这些东西,能证明你在那儿干过活。第二步,先跟老板协商,让他补发。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还不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事不光张女士一个人碰上。你去找工作,尤其是餐饮、奶茶、糖水店这种地方,经常能听见“试岗三天,没工资”“学徒期,零工资”“试工几天,不合适不给钱”。这些话听着像行规其实是坑。它坑的就是那些急着找工作、不敢较真的人。你干了好几天,白干,老板省了钱,你吃了亏。你去找他要,他说事先讲好了。你哑口无言只能认栽。
可法律不认这套。你只要实际干活了,用人单位就必须付钱。口头说的“无薪”,不受法律保护。你答应了也不算数。因为法律不允许这种约定存在。
找工作得长个心眼。碰上“无薪试岗”的,直接问清楚:试岗几天?有没有工资?如果对方说没有,你就得掂量掂量。你要真去了干了几天,他不给你别怕,该投诉投诉,该仲裁仲裁。你手里有证据,法律站你这边。
张女士这8天干得憋屈。可她要的这个理,不光是给自己要的。她是给所有被“无薪试岗”坑过的人要的。这个理就是:劳动就该有报酬,干活就该拿钱。这话简单可它得有人认。老板不认法律认。希望张女士能拿到她该拿的,也希望那些还在用“试岗无薪”占便宜的老板,看看这事想想后果。你省的那点钱,可能得加倍还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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