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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员工压根没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反而让公司倒赔了 12万多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让人扎心的是,这名劳动者却被"请"到了千里之外的北京,硬生生打了两场官司。

这起真实判例,藏着每个打工人、每个HR都该知道的坑。下面老曾带大家拆开看。

01 案件回放:一纸没签字的协议

01 案件回放:一纸没签字的协议

张某,2022年3月22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信息沟通主管。

2024年9月底(基本案情记载为10月1日送达),公司向张某送达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核心内容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8月31日解除……甲方(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应向乙方支付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税后工资……"

关键动作:张某在乙方落款处,一个字都没签。

2024年10月24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2024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 30,0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0,167元。

2025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 21,013.53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22,829.84元,驳回张某其余请求。

双方都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除;张某未在该《解除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据此判令公司支付工资 21,013.53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22,829.84元,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4年9月30日解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2026)京02民终14533号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协议》,但未经张某签字确认,张某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该协议不能采信;

2)一审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3)解除时间认定为 2024年9月30日(公司发协议后张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主张按协议于8月底解除,与其自认应支付至9月30日工资相互矛盾,不予采信。

一句话结论:协议员工没签字 = 不存在"协商一致" = 公司单方解除 = 违法解除 = 2N赔偿。

02 焦点一:员工没签字,"协商一致解除"还算数吗?

02 焦点一:员工没签字,"协商一致解除"还算数吗?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俗称的"2N")。

敲黑板:

"协商一致"四个字,前提是双方都同意。同意怎么体现?最硬的证据,就是你在协议上签了字。员工不签字,单方拟的协议就是公司一厢情愿,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公司拿着一份员工没签字的协议,说"咱们协商解除了",法院根本不认。既然解除不了"协商"的合法性,公司又拿不出其他合法的辞退理由,单方终止用工就直接掉进"违法解除"的坑,乖乖掏2N。

本案赔偿金122,829.84元,正是这一规则的兑现:张某工作2年6个多月,N按3个月算,2N即6个月工资,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20471.64元,6倍为122,829.84元。

特别注意:很多公司HR以为"把协议发过去、员工不回就是默认同意"。大错特错。沉默不等于同意,不签字就是没协商成。

03 焦点二:案子为啥在北京审?管辖权里的小心思

03 焦点二:案子为啥在北京审?管辖权里的小心思

这个案子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值得所有劳动者警惕:

1)仲裁机构: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青岛);

2)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司用人单位所在地);

3)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明明在青岛上班,最后却要跑到北京打一审、二审。根源在管辖规则。

法律依据:

1)法释〔2020〕2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

敲黑板:

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有两个可选——公司在哪(用人单位所在地)、活在哪干(合同履行地),两地法院都有权管。如果两边都起诉,谁先立案谁说了算,后立案的得移送过去。

本案中,公司抢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北京大兴)起诉立案,案件自然由北京审理。张某如果被动等着应诉,就只能买票去北京;即便他后来想在自己家门口(青岛崂山)起诉,也会因为"北京先受理"而被移送北京。

劳动者的关键教训:收到对自己不利的仲裁裁决后,别拖、别等。如果希望在家门口打官司,应第一时间在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主动起诉,争取"先受理"。把管辖选择权握在自己手里,能省下大量差旅成本和时间。

(当然,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起诉完全合法,这是法律赋予的管辖权利;劳动者能做的,是在规则内抢先选择对自己更便利的法院。)

04 老曾的两个避坑提醒

给劳动者的建议:

1)公司发来的《解除协议》别急着签。 签了字,往往就意味着你认可了"协商解除",后续想再要2N很难。不签字、明确说"不同意",反而能锁定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空间。

2)收到裁决书要主动。 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通常15日)尽快在自己便利的管辖法院起诉,别被动等公司"抢跑"。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1)解除必须走合法路径。 别以为拟好一份协议发过去就万事大吉,员工不签字,协议就是废纸,单方终止用工照样构成违法解除。

2)协商解除务必拿到签字。 协议要让劳动者当面签、留痕,必要时对签署过程留证,这才是真正"协商一致"的护身符。

结语

一份没签字的协议,让公司赔了12万2N;一次没用好的管辖选择权,让劳动者异地奔波两场。劳动法从来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更懂规则、谁更先在规则里落子,谁就少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