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四川凉山州雷波县2026年秋季教育行政会议上,一批所带班级期末平均成绩较低的教师被请上台,身后大屏幕写着“耻辱”两个大字,上方标题是“雷波县2025-2026学年小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30分以下教师合影”。台下坐满参会人员,台上教师列队合影。
有老师会后借酒消愁,有人念着检讨当场落泪。
8月28日,雷波县人民政府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出现不尊重教师的错误做法,给与会教师带来严重心理伤害”,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全面调查。10月14日,雷波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李某某被调离岗位。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表示,调查处理已完成,后续将按规定方式公布。
道歉了,局长调离了。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远未结束。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蒋正星律师对此的分析很直接:将教师与“耻辱”字样并列,在公开场合展示,具有明显的贬损、侮辱性质,已构成对教师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是清晰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关键在于,“公开场合展示”这个要件在本案中完全成立。台上是教师列队合影,台下是参会人员,会后照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不是内部谈话,不是一对一提醒,而是在全县教育系统会议上,用“耻辱”两个字给教师贴标签。
教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让教师公开站立于“耻辱”榜下,践踏的不仅是个体人格尊严,更是教师职业的整体尊严。
二、谁该为“耻辱合影”负责
这是本案最值得追问的法律问题。
策划这场合影的,是雷波县教育和体育局。会议的主办方、议程的设置方、“耻辱”二字出现在大屏上的决策方,指向的都是教育行政部门本身。
雷波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李某某被调离岗位,这是一个行政处理结果。但行政处理不等于法律责任的了结。
从民事侵权角度,被侵权的教师可以主张名誉权侵权。侵权主体是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赋予教师申诉权: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被要求上台合影的教师,法律上有多条路径可以走: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现实是,截至目前,公开信息中没有看到任何教师提起申诉或诉讼的报道。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教师面对来自管理部门的侵害时,维权的意愿和能力,是否足够?
三、以成绩排名奖惩教师,本身已被明令禁止
“耻辱合影”事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背景。
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已经将“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列为禁止性行为。雷波县将平均成绩低于一定分数的教师集中上台,本质上是“以考试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的公开化、羞辱化版本。
蒋正星律师指出,这份负面清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依赖教育系统内部行政处分,威慑力相对有限。实践中,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仍然习惯简单依靠分数排名来激励教师,忽视教育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雷波县位于四川省西南边缘,山地面积占84%,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资源本身存在短板。学生成绩受生源、家庭环境、教学条件等多重因素影响,把压力全部归因于一线教师,再用“耻辱”二字公开施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四、这件事真正值得记住的
局长调离了,道歉发布了。但“耻辱合影”暴露的问题,不止是一个局长的决策失误。
它暴露的是:当教育管理部门把“提高成绩”当作唯一目标时,法律赋予教师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权力面前可能变得极其脆弱。 教师法说“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但当一个县的教体局决定让教师在“耻辱”前合影时,“全社会”中最应该尊重教师的那一环,恰恰失守了。
对教师来说,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认知:面对来自管理部门的公开羞辱,法律上是有救济路径的。 申诉、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工具都存在。但它们需要被使用,才能发挥作用。
对教育管理者来说,这个案例的教训更直接:用羞辱换成绩,换不来成绩,只换得来法律风险和舆论反噬。真正该被追问的,不是“哪个老师教得差”,而是“为什么一个县的教育管理,会用这种方式对待自己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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