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代理的一起涉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企业实控人委托,针对外籍人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某法院巨额违约判决及后续执行事宜开展全流程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外两国民事诉讼规则、国际送达公约及跨境执行和解机制,最终协助委托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大幅减免债务,成功解除了对委托人境内核心资产的冻结,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先生曾因跨境贸易纠纷被外籍人士张先生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未能有效送达,美国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刘先生承担巨额本金及惩罚性违约金。随后,张先生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美国法院判决,并突击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刘先生名下多家公司的股权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刘先生在面临巨大资金链断裂风险且对境外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涵盖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全流程涉外法律服务。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月20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项诉讼事务;
2025年2月18日:国际部办案团队完成对数百页美国法院卷宗及全套英文诉讼材料的梳理,向一审法院正式提交《不予承认和执行答辩状》;
2025年5月14日:一审法院组织听证审查。本所律师当庭出示关键证据,指出申请人涉嫌规避国际公约,利用虚假海外地址在美国进行程序造假从而获得缺席判决;
2025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基于初步证据的自由裁量,作出了认可该判决部分效力的初审裁定。对方于法定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程序;
2025年11月26日:在二审程序中,办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经美国当地公证认证的补充调查取证文件,完整复盘了美方送达程序的违法性,强有力地动摇了原判决的程序合法性基础;
2026年3月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高度倾向于我方观点,经办法官首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内调解;
2026年5月10日至6月20日:案件进入执行异议与和解并行的关键阶段,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对方放弃了原判决中包含的全部惩罚性赔偿及高额利息;
2026年7月3日:双方正式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2026年7月28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中国法院全面撤回承认与执行申请。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国际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程序中合法送达的审查标准
外国法院缺席判决在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是否经过合法传唤”是司法审查的核心要件。实践中,部分外方当事人为追求胜诉,往往利用国外法院对中国域外送达规则的不熟悉,采用公告送达或邮寄至无效地址的方式规避《海牙送达公约》。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细致核查美国法院的送达回证及宣誓书,还原申请人恶意送达的事实,为后续的谈判奠定坚实的程序法基础。
2. 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一二审救济机制运用
应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场持久战。本案办案团队在二审阶段需要及时补充境外公证认证的核心调查材料,不仅能够有效阻击对方直接进入强制执行拍卖程序的企图,更能为当事人争取宝贵的和解筹码与时间窗口。
3. 完整实现执行程序
涉外争议的终极目的往往不是为诉而诉,而是实现当事人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在取得二审的绝对优势后,办案团队不能盲目追求一份判决书,而是需要转入执行和解谈判,向对方充分展示由于送达瑕疵导致中国法院最终不予承认的极高法律风险,迫使对方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的;(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四)人民法院已经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和执行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的。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国际送达要求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五条规定:若须根据本公约将初始文书或同等文书递交国外送达,而被告未出庭答辩,则在确定以下情况之前,不得进行缺席判决:(甲)该文书已按受送达国国内法规定的向其境内人员送达文书的方式送达;或(乙)该文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或其住所,且交付方式为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方式之一;并且在上述任一情况下,送达或交付均需在充分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被告有进行辩护的时间。
(三)美国联邦法院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f)款规定: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对身处美国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个人送达传票,必须:(1) 按照任何国际公认的、合理旨在提供通知的送达方式,例如《海牙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所授权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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