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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乘客开门撞人,为何司机全额买单?皆因一个“疏忽”。屡见不鲜的“开门杀”事故,又给司机们上了一课。

2023年6月的一天,无锡网约车司机潘先生送某单乘客小宋时,驾驶承租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驻车,等待小宋下车,但未提醒对方确保后方无行人或车辆再开启车门。

好巧不巧,乘客小宋开启车辆右后车门时,碰撞到了正常行驶的高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高先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潘先生负全部责任,高先生无责任。而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和潘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余元。

无锡市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小宋的开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机动车驾驶人潘先生对车辆行驶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驾驶人及乘车人系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在侵权行为上应视为一个整体。

潘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驻车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且在乘客下车开门时未尽提醒义务,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对高先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潘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赔偿。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新吴法院立案庭法官汤光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障,合理分配风险。

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