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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逾期未接受处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之规定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通过邮寄、电话或者短信送达违法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期满三十日仍未来接受处罚,现公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等信息,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满仍未提出申辩的,未到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来接受处理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关于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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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来源:保靖公安在线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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