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 左乳下淋巴结转移 急性重度洁厕灵中毒(口服) 消化道出血 死亡
二、案情简介
北京市XX医院住院病案载:住院时间10月27日至11月19日。
入院情况:病人女儿介绍病史,仅知道20年前病人敏感多疑,认为有人要害她,看周围的人不顺眼,就找人评理,甚至动手打人毁物,后长期住精神病医院。今年5月份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发现左乳腺占位性病变,于7月2日办理出院手续;7月8日住肿瘤医院,诊断为左乳腺浸润性癌、左腋下淋巴结转移、双乳假体取出术后、糖尿病,住院期间行双乳手术治疗,于7月30日出院。
院外病人生活能自理,因病人不规律服药,近半个月表现多疑,认为有人进她家,无安全感,要求家门口装摄像头,门锁要求换指纹锁,电视里演的内容都是针对自己的,夜间不睡觉,凌晨4、5点反复敲女儿的门,诉害怕,有人要害她,经常外出去医院找以前的主管医师评理。病人家属担心病人意外,为进一步治疗,遂经门诊送来该科住院治疗。
初步诊断:1.精神分裂症(偏执型);2.睡眠障碍;3.2型糖尿病、末梢神经 病变;4.左乳腺浸润性癌术后;5.左乳下淋巴结转移术后;6.双乳假体取出术后;7.双眼白内障术后;8.右上肢静脉血栓形成。
11月18日上午查右上肢动静脉彩超(结果:右上肢静脉未见明确血栓)后,候车时,病人于10:40上厕所自服不明液体(可疑洁厕灵),量不详,出现呕吐,呕吐物为蓝色液体,量约100ml左右,紧急送至本院急诊抢救室,经洗胃、止血、抑酸、保护胃黏膜等治疗后转入监护室。
入科时患者诉咽痛、胃部烧灼痛,咳嗽、咳少量白痰,偶有胸闷,声音嘶哑,无发热,无胸痛,无呕血、黑便,无腹痛,精神可。入科后予以禁食水、泮托拉唑抑酸保护胃黏膜,氨基酸、脂肪乳营养支持,头孢他啶抗感染,蛇毒血凝酶止血,康复新液通利血脉、养阴生肌。查血气分析示:pH 7.232、PCO₂ 24.4mmHg、PO₂ 62mmHg、BE −17mmol/L、HCO₃⁻ 10.3mmol/L、Na⁺ 132mmol/L、K⁺ 4.2mmol/L,予以泵入碳酸氢钠纠酸;查血糖25.3mmol/L,予以胰岛素降糖。后患者出现憋喘、呼吸困难,考虑喉头水肿,予以静推地塞米松磷酸钠减轻喉头水肿。因患者病情危重,与患者家属协商后,同意出院,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出院诊断: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胃黏膜损伤;2.精神分裂症(偏执型);3.支气管肺炎;4.睡眠障碍;5.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 病变;6.左乳腺浸润性癌术后;7.左腋下淋巴结转移术后;8.双乳假体取出术后;9.双眼白内障术后;10.右上肢静脉血栓形成;11.消化不良性腹泻;12.高脂血症;13.白细胞减少症;14.代谢性酸中毒。
北京市X医院出院诊断:急性重度洁厕灵中毒(口服);消化道出血;代谢性酸中毒;呼吸衰竭;中毒性休克;中毒性胰腺炎;低蛋白血症;中毒性肝损伤。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死亡日期12月3日00时20分。死亡原因:急性重度洁厕灵中毒(口服)、消化道出血。
三、鉴定结论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北京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北京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四、尸检结果
1.消化道化学性损伤(口服洁厕灵病史):食道、胃、肠粘膜大片坏死、出血、糜烂或溃疡。
2.肝组织弥散性肝细胞坏死,肝脂肪。
3.肾实质内肾小管变性和坏死,肾小管内蛋白管型。
4.呼吸道粘膜上皮剥脱、溃疡和炎性渗出,两肺淤血、水肿,两肺坠积性肺炎和肺透明膜。
5.心肌纤维断裂和弥散性心肌缺氧变性。
6.两侧海马部位对称性局灶性钙盐沉着和弥散性淀粉样小体,脑组织水肿。
五、判决结果
法院酌定北京市X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因处理本纠纷事宜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共计60万元;北京市X医院赔偿原告入院治疗产生的生活用品、陪护人员交通及住宿费、救护车及门诊挂号及检查治疗费、住院费、专家会诊费,共计203,342.5元。两家医院赔偿合计803,342.5元。
六、判决要旨 (一)首诊医院对住院精神疾病患者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患者获取危险物品
患者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属于高风险人群。医方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对住院患者的日常管理和危险物品管控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但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获取洁厕灵等危险物品并自行服用,说明医方在病房安全管理和危险物品管控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患者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中毒发生后医方虽积极抢救,但对中毒严重性及并发症的预判和处理存在不足
患者发生洁厕灵中毒后,医方及时予以洗胃、抑酸、止血、抗感染等处理,抢救措施基本及时。但洁厕灵主要成分为强酸,对消化道、呼吸道等具有严重的腐蚀性损伤,医方对中毒可能引发的全身性损害(如代谢性酸中毒、呼吸衰竭、胰腺损伤、肝肾功能损害等)的预判和系统性评估不够充分,对病情进展的监控和处理存在一定不足。
(三)患者自身精神疾病及中毒行为的突发性也是损害后果的重要参与因素
患者系因精神疾病导致的非理性自伤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其自身疾病是中毒事件的直接原因。医方的过错主要在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但患者的特殊精神状态和自伤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参与因素。鉴定意见将首诊医院过错原因力定为主要责任,接诊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见明显违规,判决结果区分了不同责任。
七、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精神病专科医院对住院患者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患者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存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属于高风险人群,医方对其负有较普通患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获取洁厕灵等危险物品并自行服用,说明医方在危险物品管控和病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未能有效防范自伤行为的发生。洁厕灵主要成分为强酸,对消化道具有严重腐蚀性,中毒后虽经积极抢救,最终仍因消化道化学性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意见将首诊医院过错原因力定为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接诊医院在处理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基本规范,未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也提示,精神科住院患者的安全管理应贯穿始终,应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定期排查病房安全隐患,对高风险患者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护,防止类似自伤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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